9日市教委出台《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境外机构、外国在华机构、中外合资机构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相关的中介服务活动。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机构须经本市教育行政部门资格认定,并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境外机构、外国在华机构、中外合资机构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本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认定、监督检查、日常监管。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介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超范围经营中有证无照等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本市公安机关负责中介服务出入境秩序的监督管理。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备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且其法定代表人应是在中国境内定居且不具有境外永久居民身份的中国公民;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人,主要工作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熟悉我国及相关国家教育情况、留学政策,工作人员的构成应包括具有外语、法律、财会和文秘专业资格的人员;用于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办公场所不少于100平方米。(完)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