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市教委拟订的《上海市民办高校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昨天起公示。《暂行办法》指出,民办高校举办学历教育收取的学费 (非学历教育为学费或培训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民办高校举办的非学历教育收费,以及代办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暂行办法》指出,制定学费标准,应统筹考虑办学成本、教学质量、培养层次、学科专业设置,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体现优质优价。住宿费标准应统筹考虑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宿服务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宿舍设备配备以满足学生学习生活基本需要为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应体现确有必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
制定和调整民办高校学历教育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报市教委审核,由市教委报市物价局批准。民办高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报市物价局、市教委备案。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由民办高校自行确定,招生简章应明确标示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在学校显著位置公示。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另外,由于学校发布虚假招生广告或虚假招生简章以及不履行事先约定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收取的全部费用。(记者 杨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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