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查明, 2005年至2011年,被告人兰某在担任宜丰县芳溪镇中心小学校长的职务期间,利用管理芳溪镇小学“普九”债务化解资金,及保管本校请假教师工资的职务便利,侵吞公款共计165030元。案发后,被告人兰某退赔了130000元赃款。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记者郭宏鹏 黄辉 通讯员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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