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死刑保证书案”当事人获98万国家赔偿

2013年12月17日 19:00   来源:法制晚报   

二审维持原判后李怀亮拿着裁定书向记者展示

  李怀亮被释放返家 被喊名字时立即站起答“到”

  “河南死刑保证书案”被告人李怀亮被羁押近12年后,今年4月25日,平顶山中院重审并当庭宣告李怀亮无罪释放,后李怀亮申请国家赔偿380万余元。

  据《法制晚报》记者了解,今天上午,平顶山中院决定:给予李怀亮国家赔偿98万元。

  案件被关押12年后当庭无罪释放

  2001年8月2日夜,河南平顶山市叶县湾李村一13岁女孩在村北河堤遇害,同村村民李怀亮因当晚曾在案发现场附近经过成为嫌疑对象,被警方刑拘,后被检察机关批捕。此后数年间,该案历经七审三判,均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

  2004年5月,平顶山中院在证据不足、争议较大的情况下,为了避免被害人家属上访,与其约定尽量判李怀亮死刑,该案因此被称“死刑保证书案”。

  在社会各界的关注下,2013年4月25日,平顶山中院再次开庭审理该案,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事实不能成立”为由,判决李怀亮无罪,被关押了12年的李怀亮当庭释放。

  李怀亮也因此被称为“国内疑罪从无当庭无罪释放第一人”。

  索赔申请国家赔偿最终确定380万余元

  2013年6月3日,李怀亮向平顶山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申请书中,李怀亮除要求平顶山中院赔偿379.67万元外,还要求平顶山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院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

  2013年6月9日,平顶山中院召开赔偿听证会,在会上,李怀亮将申请国家赔偿的数额增加到380.12万元。

  同时,变更了要求公安局、检察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仅提出要求法院对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据李怀亮的代理人蔺文财告诉记者,数额增加的原因是,经重新测算,李怀亮被关押的时间应为4282天,而非原先所算的4279天;另外,由于家里的房子已不具备居住条件,李怀亮在叶县租房花了4000元,这些开支也被列入赔偿数额,最终确定赔偿数额为380.12万元。

  现场

  今天上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怀亮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李怀亮被限制人身自由4282天的赔偿金78.08227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共计98.08227万元。

  上午10点,姐姐李爱梅陪李怀亮拿到了国家赔偿书,上面的赔偿金额为98万元,其中精神赔偿金只有20万元,此前李怀亮提出的是60万元。“我们感觉太少了,坐牢12年,出来后已经家破人亡,但拿到的赔偿金还不到百万,我们太失望了。”李怀亮说。李爱梅则表示,赔偿办许主任告诉她说,因为各个地方的经济水平不一样,因此最终做出的赔偿数额也不一样,相比浙江叔侄案,河南省能够给予李怀亮的赔偿数额只能这么多,“他们说不能和浙江比。”李爱梅叹着气说,要回家和家人商量后,再决定是否申请复议。

  “同命应当同价。”李怀亮的代理人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永杰律师和蔺文财均认为:与浙江叔侄案的赔偿相比,李怀亮案赔偿的数额偏低。浙江案件,羁押10年,赔偿110万,而李怀亮被无辜关押12年,仅赔偿98万元。

  代理人需要与李怀亮及其家人商量后,才能决定是否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进展二审维持原判无需承担民事赔偿

  2013年11月1日下午,平顶山中院对李怀亮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害人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上诉,维持该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嫌疑人李怀亮无罪释放,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显示,虽然死者家属提出李怀亮曾在监室内承认杀人,但也有同监室的人听到李怀亮称自己冤枉,虽李怀亮多次做过有罪供述,但他老有反复,且不能与被害人穿戴、拖拉尸体等情节吻合,故二审认为一审宣告其无罪并无不当。

  对于民事部分,法院认为由于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李怀亮杀人,故一审判处其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无不当。

(责任编辑:袁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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