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入门槛放宽
《意见》指出,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一律对非公有制资本开放,不得单独设置附加条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资本参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非公有资本可以参与国有资本、集体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允许非公有资本参与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
为最大便利简化项目审批手续,《意见》指出,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政府不再审批;在简化项目核准备案、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方面简化审批手续。
疏通融资渠道
《意见》指出,鼓励金融机构扩大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房、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抵押贷款,应收账款、仓单、存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的贷款条件和各种不合理收费。在强化担保服务方面,对国家、自治区鼓励发展产业的非公有制企业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的机构给予风险补偿、提高机构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担保能力,担保机构对有产品、有信用、有发展前景的非公有制企业要适当降低担保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搭售其他产品。
减免企业所得税
《意见》指出,自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新办的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的非公有制企业,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5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自2013年1月1日起,新办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的非公有制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后,自认定批准的有效期当年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责任编辑: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