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住房保障家庭不良信用记录的管理,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天津将记载存在违规享受住房保障情况家庭的相关信息,用于纠正违规家庭的违规行为,防止不良信用家庭再次享受住房保障。对于被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的家庭,在《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内,相关部门不再受理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住房保障申请,并且限制申请人及其配偶办理房屋交易手续。
骗购保障房 对申请人及其配偶建立不良信用记录
针对故意隐瞒、虚报、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购买保障房的,将予以处理。其中提出申请的不仅要驳回其申请,还将对申请人及其配偶建立不良信用记录,期限为5年,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计算。已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对申请人及其配偶建立不良信用记录,终身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未办理入住的,限制其办理保障性住房交接手续;已办理入住的,在申请人退回已购买的保障性住房或者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差额前,限制其办理保障性住房产权登记证明,并且限制申请人及其配偶办理房屋交易手续。
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对申请人及其配偶建立不良信用记录,期限为5年,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计算,并且在退回公共租赁住房前限制申请人及其配偶办理房屋交易手续。
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停发补贴并责令限期退还违规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对申请人及其配偶建立不良信用记录,期限为5年,自责令退还决定实施之日起计算,并且在退还违规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前限制申请人及其配偶办理房屋交易手续。
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家庭情况发生变化,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应当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经查实不符合住房租赁补贴条件或者符合条件但需要调整其补贴标准的,停止向该家庭发放补贴,如申请人需退还违规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对申请人及其配偶建立不良信用记录,期限自停止发放补贴之日起至退还违规领取的补贴之日止。
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 承租人记入不良信用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出现欠缴租金累计满6个月,经催告仍不缴纳的;将承租房屋转借、转租他人或者擅自与他人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擅自改变房屋居住用途、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配套设施,拒绝按照要求恢复原状的;在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房屋的;依法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而拒不退出的等情况,对承租人及其配偶建立不良信用记录,期限自管理部门查实承租家庭违反租赁合同行为之日起,至承租家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或违反租赁合同行为整改完毕之日止。
在限制期限内不得取消不良信用记录
已建立不良信用记录的家庭,已设置明确的限制期限的,在该期限内不得取消不良信用记录;未设置明确的限制期限,根据处理结果取消不良信用记录。
不良信用记录的取消,需由区县房管局、保障性住房销售单位、市房产总公司核实并提出申请,由市住保办进行取消。
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由保障性住房销售单位发函,确认已办理全部退房手续;或根据房地产评估公司出具的市场价格评估报告,办理补足房款差额手续,凭收款凭证,取消不良信用记录。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房产总公司每月25日前将《建立(取消)不良信用记录家庭明细表》移交市住保办,确认已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或违反租赁合同行为已整改完毕后,取消不良信用记录。
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由区县房管局上报退还违规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收款凭证,确认已全额退还违规领取的租房补贴后,取消不良信用记录。
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不需退回保障性住房或不需退还已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的,由区县房管局上报文字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市住保办审核通过后,取消不良信用记录。
经法院判决或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的,由区县房管局上报法院裁定书、执行书、调解书或调解笔录的副本,以及证明已处理完毕的相关材料,经市住保办查验后,取消不良信用记录。
已建立不良信用记录的家庭,名下住房被征收时,原则上应在取消不良信用记录后,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调换等相关手续。
已设置明确期限的不良信用记录,到期后系统自动取消限制。
(责任编辑:石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