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闻晨报》报道,胡先生根据拍卖行的公示,去年4月以总价1943万元拍得了岭南路上一处标称1260.9平方米的办公房,谁料房屋到手实测却发现,建筑面积竟相差161.01平方米。胡先生想找拍卖方讨还面积差价,对方却以拍卖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予以拒绝。日前,闸北区法院宣判,胡先生诉求合情合理,拍卖方须全额返还胡先生248万余元的房款差价。
拍卖方提出,拍买公告的“特别规定”中约定:拍卖人和委托人对拍卖标的物的权属和建筑质量、品质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拍卖标的的土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仅供参考,实际面积以测绘部门实测为准,不采取多退少补,拍卖成交价格不变……所以,拍卖方认为,自己已经告知了瑕疵和风险,是胡先生自己审查面积时存在过错。
法官的观点是:就算拍买公告中有免责条款,该条款也仅在委托人已尽充分告知义务且主观无过错的情况下适用,这一点明显与本案不符;同时依照拍卖法,委托人因事先声明而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仅限于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并不涉及数量、面积等通过一般测量手段即能为公众所知悉的明显属性,对于此类属性的缺损,应当允许拍得人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责任编辑: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