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向冤案受害人作出赔偿后,却没有对冤案责任人进行经济追偿。19日上午,9名律师联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落实和完善《国家赔偿法》对错案责任人追偿制度。
此活动发起人、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主任谢炳光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应让冤案责任人员对其过失行为导致的经济赔偿“自掏腰包”。
谢炳光律师说,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重大冤案,与办案责任人有很大关系。从昆明的杜培武到湖北的佘祥林,从河南的赵作海到浙江的张辉、张高平,在诉讼过程及诉讼结果上,无不存在有关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及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1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受害人后,应当向相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但是,以上追偿只限于有关责任人员直接侵犯受害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以及因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故意对案件作出错误处理的行为。
谢炳光律师认为,个别机关和人员的违法行为不应由全体纳税人来买单。冤案屡发,损害了无辜,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而在纠正冤案的过程中,又让国家和纳税人为极少数冤案责任人买单,无疑损害了国家和纳税人的财产权。
谢炳光律师建议,应当落实和完善《国家赔偿法》有关追偿制度。对“国家赔偿法”第31条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执法检查报告及纠正意见。
此外,还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第31条进行修改,增加对由于重大过失、严重不负责任的办案人员导致的国家赔偿,国家向他们进行追偿的规定。
如此,才能保障纳税人的财产不被滥用,树立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及其他司法人员对宪法和法律的敬畏感,惩戒违法行为和重大过失行为,挽回冤案造成的恶劣影响,起到切实的惩戒、教育作用。
中豪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学辉、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云清和戚晓红等9名律师在建议书上签字。上午,建议书已寄送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下午,他们还将亲自递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