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他商品不同,房屋的销售多数是期房。为了多拿提成,部分售楼人员借机隐瞒或未告知房屋的真实状况。本报不久前报道了一家知名地产商欺诈售房的情况后,很多市民称也有类似遭遇。其中,市民朱先生说,他购买了金地集团紫乐名邸一栋别墅,宣传图纸中的车位和小院面积大幅缩水。事后,他进一步了解到,金地集团在本市欺诈售房早有先例,今年5月还曾被工商查处。朱先生说,金地集团是上市公司,设置“陷阱”蒙骗购房者,实在不该。
购房者:小院和车库被“缩水”
“卖房的时候,金地集团的人只拣‘好处’说,不利的因素只字不提。他们手里明明握着准确的房型图,但就是不给我看,偏要拿与事实不符的宣传册来骗我。等我发现上当再去找,他们现在却说宣传册只是个参考,不算数。”朱先生说。
朱先生购买的别墅是“紫乐名邸”,开发商是金地集团天津投资公司。他买房子时,售楼处的范经理拿给他看的是“中庭别墅I”房型图。“她说我的房子就是这个户型,建筑面积稍大些,总价比别的房子低,是该公司推出的特价房。她劝我抓紧定,否则就被别人抢了。”朱先生说,这套别墅总价758万元,对他而言,是个天文数字,但是,想到父母年纪越来越大,为了给老人改善环境,冲动之下,他决定贷款购买。
2011年4月10日,朱先生付款、签合同。这个时候,他才第一次看到附在销售合同上的“真实”房型图。“无意中,我发现一个问题:合同上的地下车库与‘中庭别墅I’相比,窄了一大块。我当时就提出了异议,并找到金地集团的现场销售负责人。该负责人解释说工程正在建设,无法到现场核实,等到施工现场允许进入时,现场确认,如车库的面积确实少,开发商可予以补偿。”朱先生说,这个时候,200多万元的首付款和税费,他已经全部都交了,“再说,金地集团是上市公司,有销售人员的承诺和销售材料在,应该不会出意外。我就没有多说什么。现在想来,当时的这个举动太草率了。”朱先生说。
2011年10月,别墅的主体施工基本完成,朱先生进入到施工现场,经现场比对,确认房屋状况与“中庭别墅I”宣传图有较大区别。“地下室的车库严重缩水,赠送的面积少了近7平方米,这样一来,汽车出入非常不便;一层的南小院有缩水,较宣传图减少约2平方米;采光天井处多出一个挑檐,影响了地下室的采光。”朱先生说,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按照金地集团的说法,车库和小院都是赠的,其实,这些部位虽然没有标注单价,但都是包含在总房款里面,“如果少了建筑面积还好办,可以按照房屋单价退房款。现在赠送的面积少了,难道我们就只能吃哑巴亏?”
朱先生说,已经过去了近两年,金地集团屡屡说请示领导,但始终没有合理的说法,最长的一次请示长达10个月,打客服电话也长达2个月无人理睬,他至今都没能入住,“尽管房子住不上,背负的巨额债务却甩不掉。我始终想不通的是,金地集团是上市公司,咋能做出这样糊弄老百姓的事儿呢?”
地产商:示意图不能视为合同要约
调查中,记者拿到了“中庭别墅I”房型图。记者看到,朱先生所购买的该栋房屋,被标注在该房型涵盖的“黄格”内。“卖楼时,售楼员就是拿着这个房型图,现在,他们一个招呼不打,就把我家的房子给缩水了。我该怎么办?”朱先生无奈地说。
此外,朱先生向本报提交了多份录音。其中,两份录音是签合同后不久,朱先生和销售范经理的交涉过程。记者发现,在录音中,范经理明确提到“我们卖房的人也不知道图纸……实际现房也不让我们进去,现房是什么样的确实不知道。包括跟沙盘不一样……”
记者与金地集团天津公司营销部门负责人取得联系。“售楼处的房型图只是示意图,一切要以最终合同为准。我们的‘示意图’后面,都标有‘实际尺寸以合同附图为最终依据’的字样。朱先生已经在购房合同上签字,代表他认可购买该套别墅。”该负责人称,该公司曾多次接待朱先生的投诉,院子和车库都是开发商赠送给业主的,不在销售的建筑面积里面。他们卖的时候是期房,确实不能100%都介绍到,样板间、沙盘等资料,都不能作为销售要约。
“每个房子不可能一模一样,我们的房型有9大种18类,不可能全部都印出来。实际交付的房子与当初的示意图比,有的地方可能小点,但有的地方还要大一些。”金地集团该负责人称,签合同时,销售人员并未承诺“如车库缩小给予朱先生补偿”,此外,该集团是委托外面的销售代理公司代为销售,也不能排除个别人员为急于卖房子误导的可能。在本报的协调下,该负责人听取了朱先生提供的录音,确认了谈话的真实性。“现在看来,销售人员当时的确有失误,没有全部告知房屋的真实状况。”该负责人承诺会积极与朱先生联系,协商处理此事。
工商:曾就虚假宣传开罚单
朱先生称,他在与金地集团交涉时了解到,受骗的购房者大有人在。本市工商部门曾对金地集团进行过行政处罚。
记者从工商河东分局处证实了朱先生的说法。据介绍,今年5月底,该局接到其他群众的举报,对金地集团虚假宣传售楼行为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7万元。该处罚也是近年来本市工商部门针对开发商虚假宣传开出的首张罚单。
工商部门查明,金地集团销售“金地紫乐名邸”时,利用沙盘展示、彩印资料、DVD光盘等形式,介绍该楼盘(期房)的小区布局、环境、别墅内部结构等。别墅样板间展示的是I户型,交付购房人的别墅是I’户型,金地集团未向购房人介绍两种户型及区别,至案发止,销售人员和购房人也不知有I和I'两种户型。金地集团的销售合同规定,“凡买卖双方任何一方通过口头、书面、实物及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讲解、广告、楼书、示范单位、沙盘、模型等)所表达和提供信息,都不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出卖人的售楼书、售楼广告中资料、数据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为准,如有变化不另行通知”。
工商部门认为,金地集团使用的“销售合同”,混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法律概念,推卸自己责任,加大购房人的购房风险的不平等,该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属合同违法行为。金地集团关于“南北区各有一个会所”的宣传,和“样板间展示的车库面积大于实际赠送的车库面积”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属于容易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采访中,金地集团营销部门负责人证实了上述行政处罚书。不过,他坚持认为,该处罚书涉及的内容与朱先生的情况虽有类似,但并不相同,更不是同一个事件。不过,该公司将正视上述问题,规范营销人员的销售行为。
朱先生承认河东工商的处罚与他的事情不是同一个事件。不过,他认为两件事情有很多相同点。“楼书的宣传,应视为合同的一部分。河东工商的处罚书,已经确认了这一点。金地集团的‘楼书宣传不算数’说法,是不能成立的。”朱先生说。
(责任编辑: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