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天前曝光了哈尔滨交警年底前对车辆违章“只罚款不扣分”的做法,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当时,记者暗访哈尔滨公安交警支队值班交警,对方称年底的确有“只罚款不扣分”的做法。
值班交警:是,这几天是说不用扣分的,抓紧交吧。最多到月底,反正我们现在接到口头通知是这样。应该是有限制的,你满12分那种严重的违章,肯定也不行。
报道播出后,哈尔滨市交管局通过媒体声称,哈市交警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只交罚款不扣分”情况。无独有偶,此前浙江绍兴也曾出现交通违章“只罚款不扣分”的情况。绍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对此回应:
绍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安全法》一百一十四条,对确定不了驾驶员的,可以对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进行处罚。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经调查,对车辆驾驶人不能确定的,可以对车辆管理人和所有人进行不记分处理。记不记分,关键取决于驾驶员能否确定。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具体处理办法是:将监控资料录入公安内部网,可以确定驾驶人的,依照违法行为种类,处以罚款并记相应分值。不能确定驾驶人的,由车主或驾驶人,持驾驶证,到违法处理大厅办理,可以不记分。我们调查了解到,浙江、福建、江苏等地层出不穷的交通违章“只罚款不扣分”做法,最后几乎都不约而同地推脱到了这条法规上来,成为各地交管部门“只罚款不扣分”堂而皇之的理由。
律师:交管部门对“只罚款不扣分”的解释欠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法规表述模糊。
随着执法硬件的升级,眼下城市里的交通监控摄像头越来越多,现场执法越来越少,这也意味着越来越多的交通违章,很难确认违章驾驶人到底是谁?那么是否意味着这些违章都可以“只罚款不扣分”呢?
对此,中消协律师团律师胡钢表示,交管部门对“只罚款不扣分”的解释欠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模糊、存在理解偏差之嫌。他呼吁,相关部门应该对这条法规予以立法解释。
胡钢:如果是现实生活中,不只一个地方的交通主管部门,以这条法律为依据,把罚款和罚分进行分离的话,那么这条法律就产生了歧义。在这种背景下,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法律的解释权在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那么我们应该正常地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一条做一个立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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