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限牌限外”引专家热议 或于法无据(图)

2013年04月15日 15:06   来源:羊城晚报   

广佛高速横沙站进入广州的大批车辆。广佛同城背景下,广州的“限外”措施更受关注

  华南师范大学两位法学博士联名上书广东省政府,建议审查广州“限牌”合法性的消息近日又在网络上走红。这并不是新消息,早在2012年8月,此事便在各大网络社区论坛传播。然而,消息的“二次走红”恰逢广州“限外”的节骨眼上,于是再度引发公众对“限外”合法性的关注。

  上周,广州市交通工作领导小组正式公布了广州“限外”听证方案,反响强烈。“现在讨论的大多都是‘限外’以后的问题,但是应该追究政府可不可以‘限外’!”网友“Rebena_宣”在“政协委员韩志鹏”的微博下留言,表达了这一看法。

  “限外”的法律依据是否充足?“限外”后,不能进入广州市的车辆已缴的税费是否应该部分退还?连日来,不少法律专家接受了羊城晚报记者的采访。

  依据何在

  官方明确表示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交管部门有权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实施限制措施。但专家表示,该法限制的对象是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并没有区分“外地车”和“本地车”。

  “政府的任何公共政策都应该受到广泛的公众质疑。”微博上,网友“Rebena_宣”的声音有些与众不同——她考虑的并不是应该如何“限外”。也正因为如此,她的声音显得很微弱。

  与“Rebena_宣”的观点相同的,还有律师袁裕来。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袁裕来微博的个人简介上另外还有一行字:“我国第一个专门承办行政案件的专职律师”。

  “法无明文规定不行政”。限外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广州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对非本市籍载客汽车采取区域错峰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明确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订该交通管理措施,有限期两年。

  “限外”与现行法律有没有冲突?曾担任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的广东省律协副会长庄伟燕认为,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政府有权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制订方案。而广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葛自丹也表示,至少“它(限行方案)没有违反现行法律明确性或禁止性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但在袁裕来看来,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上述条款作为“限外”的法律依据并不充分。他说,依该法规定,交管部门有权在一些情况下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但该法限制的对象是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并没有区分“外地车”和“本地车”。“如果从这个角度去限制,肯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抵触。”

  “这样的规定(限外)没有法律依据。”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王学辉语气坚定。他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关于限制外地车行驶的规定。

  能否退税

  依法缴纳车船使用税的车辆却被限制行驶区域,有专家认为这“不能说是侵权”,因为城市道路交通资源有限,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矛盾的时候,个人要作出一定的让步。

  “如果限外了,原本车子可以畅通无阻的一些地方,现在去不了,对于车主来说,每年都在缴纳的车船使用税是不是要退还一部分?”一位年轻的车主向羊城晚报记者表达了他的疑问。他认为,只有这样才算更合理、公平。

  袁裕来觉得“这个道理是完全对的”。但他同时表示,缴税不是车辆通行的前置要件,尽管车主都是要交税的。他认为,税费是否应该退还,是另外一种法律关系。

  与税费相比,他更关注的还是“限外”的依据问题:“这不光是税的问题。车主依法领取了机动车行驶证以后,本身就有行驶的权利。限制外地车辆进入某个城市,依据在哪里?这是对财产使用的一种限制,不单是税的问题。”

  对此,王学辉表示,虽然“限外”没有法律依据,但要求退还税费的想法也不实际。因为“限外”的规定虽不合法,但合理。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市道路交通资源有限,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矛盾的时候,个人要作出一定的让步。

  关于这个问题,庄伟燕的观点是:交了税却有些地方不能去“不能说是侵权”。她认为,广州“限外”本身考虑到的就是广州市民的平等权问题,“限牌‘摇珠’后,很多人会到周边地市去上车牌,然后在广州用车,如果这种情况一直存在,广州市民的平等权是不是受到了侵害?”

  “从‘限牌’那天起,已经注定了要‘限外’,这是无可避免的。”广州市政协委员韩志鹏认为。作为即将参加“限外”听证会的代表之一,韩志鹏这几天接到不少市民的电话。“限外”的公平性也是韩志鹏关注的重点之一。

  法还是规

  有专家表示:现行的“限行”政策多数是政府发布的,但若由地方立法会更好一点。因为它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自由。但也有不同看法:立法后再修改比较难。但若是行政措施,它有一个时效性,当城市交通状况改善后,不存在“限外”的问题时,就可以适时停止。

  广州“限外”并非开先河,目前,北京、上海等城市已经在实施外地车限时段进入市区的规定。“现行的‘限行’政策多数是政府发布的,但若由地方立法会更好一点。因为它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自由。由行政部门来规定,确实不是很妥。”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如是说。

  由“限外”引申出的一个问题是:一些与公共利益息息相关的重大政策的出台,是通过行政部门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发布更合理,还是由人大以立法的形式发布更合法?

  与朱征夫不同的是,庄伟燕认为,事关重大公共利益的决策,立法有时并不是最佳选择。“人大立法需要很多方面的支撑,立法后再修改也比较难。”拿“限外”来说,作为政府政策,它有一个时效性,当广州的交通状况改善后,不存在“限外”的问题时,就可以适时停止。

  “当涉及城市与城市之间的关系时,就不应该由某一个城市单独去制定规定。如果政策涉及跨区域,必须要有中央层面,由国务院或全国人大来予以规定。”袁裕来说。他进一步解释:“跨区域的规定,像上海限制外地车进入,这些外地车可能是浙江的、也可能是江苏的。如果由上海出台规定,就涉及其他城市车辆行驶的权利。即使上升到地方性法规也不行,在正常情况下,按法律的要求,就要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

  “我觉得,‘限牌’的政策应该由地方立法解决,至于‘限外’,则属于行政部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事。”葛自丹说,“但是政府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应当在加强行政管理和维护公民权利之间寻找恰当的平衡点,比如‘限外’,关键在于合理界定范围。”

  这或许也是华南师范大学两位博士上书的理由。两位博士认为,广州作为省会城市,并不具有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所出台的中小客车限牌政策,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据,明显与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及行政许可法相抵触。

  “治理城市拥堵,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对外地车辆收取拥堵费。”庄伟燕对记者说,从市场经济的角度去调节,可以减少行政干预。庄伟燕说,在国外一些城市乘外地汽车进入城区时,要在固定地点等候买票交“拥堵费”,买票时车主可以选择停留多长时间、是否过夜等。“如果没有交这个费,查到的话处罚是非常严重的。”

(责任编辑:袁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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