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连日来出现的雾霾天给人们生活带来了极大不便,燃煤则是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的三大成因之一。从昨日召开的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获悉,明年天津将开始施行《天津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和《工业和民用煤质量》地方标准,以从源头控制和降低燃煤污染,有效改善空气质量。
《规定》要求,外环线以内禁止设定煤炭堆场,堆场和民用煤配送网点应当按照布局要求设置,并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天津计划将全市72个堆场逐步整合、压缩为16个,滨海新区、环城四区、其他郊区县各设置规划1-2个,集中储存经营性煤炭。目前天津外环线以内仅有的2个堆场也将得到搬迁。
天津《工业和民用煤质量》地方标准对民用煤全硫含量限定为≤0.4%,与北京地方标准同为国内最高要求。对发电用煤指标中全硫含量限定为≤0.50%、灰分限定为≤12.50%,均低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中规定的≤1%和≤16%的要求。《工业和民用煤质量》地方标准作为技术法规,具有法律的强制力。
四项措施严管煤炭存储及使用
按照《规定》,天津将突出四个严管:一是,严管销售和使用中的煤炭质量。要求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使用单位各自确保经营、使用的煤炭符合天津标准,对煤炭使用单位以直供方式采购的煤炭也专门提出了达标要求。二是,严管经营性煤炭堆场的设置。要求煤炭经营企业所存煤炭必须集中在经营性煤炭堆场。为了更好地维护中心城区大气环境,还规定外环线内禁止设置经营性煤炭堆场。三是,严管用煤单位的燃煤排放。用煤单位必须安装烟气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拆除、关闭或者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事先报环保部门批准。四是,严管储煤场地的扬尘污染。重点行业用煤单位应当采取密闭措施。其他用煤单位的储煤场地应当采用防风抑尘网(墙)同时配套苫盖、喷淋及监控措施。
下一步,市经信委将以年消耗原煤5000吨以上工业企业为重点,指导重点工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市商务委将加强对天津经营性储煤场所监督管理,整合堆场布局,建立完善台账制度。市环保局向用煤炭企业发布公开信,对使用达标煤炭、安装烟气净化等减排装置、加强堆场密闭措施等工作提出要求。市工商局在市场治理工作中,对销售的不符合天津市地方标准的煤炭及其制品行为依法予以打击。
目前正值冬季采暖季,市供热部门负责人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天津将在有条件的供热空白区实施建设地热、埋管的地源热泵、燃气等清洁能源综合在一起的新型能源站,以替代燃煤供热。明年计划建设20座,目前正在解放南路地区、侯台地区分别试点建设。
■ 数字分析
据统计,天津现有1041家煤炭经营企业,年经营煤炭1亿吨,约50%销往天津市场,另外50%经港口和陆路销往国外。去年天津用煤总量为5100万吨,其中工业用煤约4100万吨,民用煤1000万吨。工业用煤中年用煤6万吨以上的50户工业企业用煤总量为3819万吨,占工业用煤的93%,其中发电用煤占75%,非发电用煤占25%。
(责任编辑:石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