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2014起退休者医保将不再由养老保险基金缴费

2013年12月30日 07:08   来源:深圳新闻网   张小玲

  退休者医保将不再由养老保险基金缴费

  2014起实施,满足一定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条件后免费享受待遇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社保局昨日提醒,2014年起在本市办理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手续的退休人员,其医疗保险不再由养老保险基金缴费,而实行满足一定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条件后免费享受待遇,因此,办理退休的参保人需了解自己医保缴费年限后再缴费。

  按《社会保险法》的规定,2014年起,在深圳办理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手续的退休人员,其医疗保险不再由养老保险基金缴费,而实行满足一定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条件后免费享受待遇。缴费年限实行逐步过渡的方式,即从2014年起,本市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10年、累计缴费年限15年,退休后可免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通过10年过渡,到2024年退休人员累计缴费年限达到25年及本市实际缴费年限达15年的,退休后可免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的,应继续缴费至规定的年限。为此,明年起退休的参保人员需了解自己的缴费年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再确定自己是否需要再交费,以免医保待遇受到影响。

  此外,随迁入户本市且没有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老人参加医疗保险,由原来的一次性18年缴费改为按月缴费,缴费标准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1.7%(其中基本医疗保险11.5%,地方补充医疗保险0.2%);已一次性缴费的人员不再变动。参保人满足停止缴费的条件后其在本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累计年限满15年,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累计年限不满15年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待遇,或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并缴纳相应的医疗保险。为解决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参保人中断参保问题,允许用人单位补缴不超过两年的医疗保险,补缴后年限可合并计算,但补缴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补缴后新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责任编辑: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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