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安徽省卫生厅获悉,我省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农合按病种付费工作的意见》,从今年(2014年)起,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如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新农合基金将核减所涉及参合病例的所有新农合补偿费用,不予支付,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原则上,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按病种付费出院病例占参合住院患者的比例最低达到10%,并逐年提高,力争2015年达到20%以上;县域范围内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非即时结报的医疗机构以及V类医疗机构除外)按病种付费出院病例占参合住院患者的比例最低达到20%,并逐年提高,力争2015年达到30%以上。 ”省卫生厅要求,各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要分级遴选与确定按病种付费适宜病种,逐年扩大按病种付费病种数量。
我省还将建立按病种付费违规费用核减机制。按照规定,从今年起,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如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新农合基金将核减所涉及参合病例的所有新农合补偿费用,不予支付,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同时向社会公布。(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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