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窗复习了一年时间,就等着考试这一天,现在却只能眼睁睁地看着,不能参加考试。”5日,本应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呼和浩特考生张某对记者说。4日下午,她因“身份证明”问题被拒入考场。
1月4日—5日是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时间。张某告诉记者,4日上午,她在呼和浩特市某中学参加研究生考试,考前因身份证丢失,便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补办了临时身份证,并开具了户籍证明,以证明自己身份。上午考试时,监考和巡考人员老师均核对了张某的临时身份证件,并未提出任何异议。
张某上午顺利参加完政治科目考试。但在下午准备进入考场时,学校大门口的工作人员却以“临时身份证不能进考场”为由,将张某拒之门外。
张某称,她在门口苦苦解释和哀求,希望工作人员能够通过临时身份证和户籍证明仔细核查她的身份然后让她参加考试。但工作人员坚称“必须是二代身份证。你不相信可以拨打考场张贴的那个监督电话。”
随后,张某拨通内蒙古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的监督电话,咨询对方为什么持临时身份证不能进考场时,一位张姓工作人员告知张某:“就是这样的规定,我只负责告诉你规定,不负责解释。”
张某查询了相关法律规定,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3条、第14条指出:“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临时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公安部在2007年针对各盟市公安局、人事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专门下达了《关于使用临时居民身份证参加入学考试、公务员考试、招工等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中也明确指出公民有权使用临时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张某说,“我的临时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完全能证明我的身份,但工作人员这样刻板地执行所谓的规定也太不合理了。”
(责任编辑:袁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