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日喀则地区开始实行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以来,从源头上减少了劳资纠纷和恶意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引发的不良影响,各种社会效益明显。
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立案率大幅度下降。2012年,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立案数比2011年下降51%;2013年,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立案数比2012年同期下降34%。
企业自我约束能力大幅提高。大多数用人单位为了不影响企业自身诚信分数和形象,在案件尚未立案时主动与劳动者达成和解协议,有效地提高了用工单位守法的积极性和主动化解矛盾的自觉性。
农牧民工自我维权意识大大增强。在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后,用人单位出现拖欠工资情况时,农牧民工懂得通过法律手段和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了矛盾进一步激化。
(责任编辑:石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