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鼓楼警方网上抓小偷 不侵权但要防滥用

2014年01月07日 10:57   来源:人民日报   

“天罗地网抓小偷”涉案图像协查平台截图。

  原题:南京市鼓楼警方网上公开犯罪嫌疑人影像,奖励市民举报

  网上抓小偷 如何防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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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电子眼”捕捉到的小偷扒窃时的影像,发布到警方专门建立的网络平台上,让广大网民协助核实其身份并提供破案线索,认出来奖励千元——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6日起正式上线的“天罗地网抓小偷”新举措引发关注。这一平台是“新时代群防群治”的创新之举,还是警力不足的无奈之策?未经司法审判,就将犯罪嫌疑人的影像资料发布到网上,是否侵犯其肖像权、隐私权?

  “一个普通市民,也可以上网帮警察抓小偷啦!”1月6日起,江苏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主办的“天罗地网抓小偷”涉案图像协查平台正式上线,市民可以根据警方发布在该平台上的涉案视频,在平台上填写信息为警方提供破案线索,警方将视情况对市民进行奖励或表彰。

  试行半月,协查20起

  区内企事业单位自建近3万个监控探头,抓拍到的图像要落地查证,仅靠警方力量困难较大

  登录涉案图像协查平台,警方分“扒窃”、“偷车”、“入室盗窃”和“其他”四个类别发布的众多图像赫然在目。点开这些图像,分别都有“电子眼”抓拍的简短涉案视频或截图,下面分别有“我认识TA”、“TA像谁”和“我要投案”等板块。

  “建设这个平台,就是将遍布大街小巷的‘电子眼’捕捉到的那些难以确定身份的盗窃犯罪嫌疑人图片和视频展示给公众,方便市民提供有效线索,也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形成心理震慑。”鼓楼公安分局政委杨建华介绍,鼓楼区人口密度高、商贸繁华、治安状况比较复杂,目前区内企事业单位自建的监控探头有近3万个,虽然很多涉案嫌疑人的监控图像可抓拍到,但要落地查证,仅靠警方的力量困难还是较大,希望借助协查平台广泛动员起群众的力量。

  据介绍,正式上线前,该平台已经试运行了半个月时间。警方共发布涉案图像协查20起,通过市民提供线索已明确两名犯罪嫌疑人身份,破获两起扒窃案件。

  第一个向警方提供线索的小陈是一名医院保安。在医院近期发生的一起盗窃案中,小陈发现监控拍到的嫌疑人与警方公布在协查平台上的嫌疑人很相似,随即向警方举报。经过侦查,警方确认是同一人,在查明嫌疑人真实身份后将其抓获。小陈也得到了警方发放的1000元奖金。

  并不侵权,要防滥用

  网民不得变相行使通缉权,也不得歪曲、丑化犯罪嫌疑人的肖像或“人肉搜索”犯罪嫌疑人

  “网上抓小偷”,将犯罪嫌疑人影像公之于众,是否涉及侵犯公民肖像权和隐私权?

  鼓楼警方表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警方有权公布相关案情,对嫌疑人进行通缉,请公民提供线索、协助破案。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71条,“通缉令、悬赏通告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方式发布。”鼓楼警方认为,平台公布的图像都是立案后、又有证据显示为嫌疑人的图片,因此这样的做法是于法有据的。“这个平台,相当于以前在大街小巷张贴的通缉令,只是我们把通缉令搬到了网上。”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涛认为,为了确保公共安全的需要,法律可以限制特定人的权利,包括公民的肖像权和隐私权。公安机关立案后,通过网络公开犯罪嫌疑人的照片,不会侵犯其肖像权。

  有法律界人士提醒,鼓楼警方这种基于社会公共安全目的的行为,并不构成侵犯肖像权,但也要防止此种名义的滥用导致公民肖像权保护陷入尴尬。“尤其是有涉案的未成年人,更应该注意对其人身权进行保护。最高检日前发布新规定,强调要依法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誉,尊重其人格尊严,不得公开或者传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凤涛说。

  鼓楼警方介绍,考虑到各种因素,平台对案件只做概括式说明,连案件大致信息也没有。

  至于隐私权方面,姜涛认为,只要公安机关发布的视频图像仅供网民辨认、提供线索、协助查明身份,不涉及与犯罪无关的信息和其他无关人员、未成年人的影像等信息,而且严禁转载、摘编使用,不存在侵犯隐私权的问题。但是,通缉在刑事诉讼法中是一种侦查行为,任何公民自己没有侦查权,参与的网民不得变相行使通缉权,也不得通过互联网歪曲、丑化犯罪嫌疑人的肖像或超出公安机关公布的信息范围而“人肉搜索”犯罪嫌疑人。

  为保障这个网络平台的严肃性,鼓楼警方在《协查须知》中一方面表示“提倡实名举报,公安机关依法对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予以保密”,另一方面也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公然侮辱、诽谤他人,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责任编辑:石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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