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五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通过的《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称《条例》),将于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以立法形式推进特色风情小镇、村镇新型社区、文明生态村镇等建设,对农民自建房行为有清晰规范。
《条例》明确,村镇规划包括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镇、乡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村庄规划为10至20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辖区内不同地域民居和民族特点,无偿向村民推荐安全、经济、适用、美观的建筑工程设计图集,引导村民自主选用,并为村民自建低层住宅提供合同示范文本,供其选择使用。
《条例》规定,村民如果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庄规划预留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应持户籍证明、宅基地使用证明、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意见等有效文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查后,如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过,要求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划拨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
此外,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责任编辑:杨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