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物业企业退出须提前公示一个月

2014年01月09日 11:32   来源:长春晚报   曹秋平

  近年来,居民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纠纷时有发生。问题迟迟不能解决,给居民日常生活带来极大困扰。昨日上午,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已于去年12月9日起施行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了多个方面内容,通过加强物业管理,及时解决突出问题。

  社区配备房管专干

  街道办事处增加物业管理人员

  《意见》提出,要建立区(开发区)、街道办事处、社区三级物业服务纠纷处理机制,加强住建部门物业管理机构职能,增加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专职人员,配备社区公益性岗位房管专干。社区房管专干负责物业管理、住房保障、房屋安全、房屋租赁等相关工作。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建设、规划、房地、环保、园林、公安、公用、质监、市容环卫、消防、工商、卫生等相关职能部门,水、电、气、热、有线电视、通信等公共服务单位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的协同配合,定期研究分析辖区综合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提高住宅区综合管理工作实效。13个相关部门直接介入小区执法的具体职责,分清责任,与物业服务企业各负其责。

  对住宅小区频频出现的如业主私搭乱建、装修时破坏主体结构和消防设施、水电气热管线挖掘后恢复不到位、污染环境等现象,《意见》也有明确规定,一旦出现违反规定的情况,将由13个职能部门予以治理。

  为提高政府应对和处理物业管理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地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市、区财政按1:1的比例一次性安排物业管理应急资金。物业管理应急资金的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研究制定。

  物业企业退出

  须提前公示一个月

  长春市物业管理投诉量的68%是由开发商遗留问题引发的,大多数开发商在把小区物业服务委托给物业企业的同时,也将原本应由开发企业解决的如变更规划、房屋质量问题、物业权属不清、公共配套设施设备不完善等一系列问题遗留下来。而物业服务企业对遗留问题根本无力解决。会上指出,今后这种现象将会得到解决。在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下,由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交接,解决后遗症问题。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三个月前,须将退出的原因、时间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同时,在管理区域内向业主公告,连续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由于长春市三级物业企业和临时资质物业企业数量占企业总数的92.5%。这些企业规模小、人员素质较低、抗风险能力弱,有的企业存在无证上岗、任意弃管小区、服务质量差、收费不合理、恶意停水停电等问题,引发了业主的强烈不满。对此,《意见》也详细地进行了规范:采取市区两级联审联批、逐人核实、定期清理等措施。新建住宅小区必须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老、旧、散”住宅区

  按面积设置公益性岗位

  在《意见》中还明确了提高物业维修资金使用效率、关于“老、旧、散”住宅区的管理问题。长春市现有“老、旧、散”住宅区319个,总建筑面积1697万平方米,占全市住宅区总量的近1/5。《意见》针对改造后的“老、旧、散”住宅区提出两项措施:社区内住宅房屋建筑总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在社区设置3人的公益性岗位;5万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3万平方米增设1人。

  “老、旧、散”住宅区改造后,把享受低保待遇家庭的物业服务费补贴,纳入棚户区困难群体物业服务费专项补助中解决。同时,《意见》提出成立由主管副区长负责的物业服务纠纷处理调解委员会,由区司法局、物业办、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等组成,并邀请区人民法院参加,负责指导辖区内的物业服务纠纷处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在现有调解组织的基础上,成立物业服务纠纷专业调解组织,负责物业服务纠纷的具体调解,指导社区开展调解工作。社区负责物业服务日常纠纷调解工作,以预防物业服务纠纷为主,宣传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调解不成功的,当事人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长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或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到2015年年末,我市将实现城区住宅物业服务和业主自治管理全覆盖;新建住宅项目物业管理招投标率达到100%;物业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创建10个国家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和100个省级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

 

(责任编辑:杨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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