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感情纠纷,河南省巩义市北山口镇一副镇长长期、多次给自己的情人、情人丈夫、与情人有染的另一名副镇长及10多名其他镇领导发短信,“揭发”其作风问题,最终导致女子自杀身亡。
事发后,死者家属要求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被拒绝;之后家属对群发信息的副镇长到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其侮辱罪等刑事责任,但法院迟迟没有受理。
今天上午,《法制晚报》记者获悉,案发21个月后,巩义市法院最终同意立案。 目前,发短信的副镇长仅被行政记过。
女社保所长 开煤气自杀
2012年4月9日上午9时许,家住河南省巩义市北山口镇的李杰(化名)手机忽然收到一条短信:“贵单位一Z姓领导和C姓女下属好了,好几年了,女方老公知道后来单位发生拉扯打斗,在单位造成恶劣影响,这样的领导,群众还需要吗?”
当年3月以来,李杰的手机不断地接到短信,内容都是说自己在当地担任社保所长的妻子陈琳(化名)与他的上司有染,有时候一天就能收到三四条。这次的短信,北山口镇及河洛镇10多名领导的手机都收到了。
中午李杰回家,发现妻子倒在房间的地上,煤气阀开着,煤气不断溢出。
李杰将妻子送到医院,下午2时许,医生告诉李杰,他的妻子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杰及闻讯赶来的陈琳家人随即报警。-
当地副镇长 群发隐私短信
巩义市警方经初步调查后告诉李杰,陈琳是煤气中毒死亡,属于自杀。
31岁的陈琳是北山口镇社保所的所长。警方发现了她的遗言:请一定要找到害人的人,替问他为什么要这样做,伤害这么多人!
警方发现,2012年3月份开始,陈琳频繁收到来自两个手机发来的短信,内容均称她与北山口镇某领导有不正常关系,其中一个号码在4月9日上午群发了短信。
陈琳死后的第二天,警方找到了发短信的人—北山口镇副镇长王明(化名)。
现年33岁的副镇长王明,2009年9月到巩义市北山口镇担任副镇长。
短信里提到的“Z姓领导”赵亮(化名)现年34岁,2003年10月在巩义市市委市委办工作,2007年6月调入北山口镇,也担任副镇长职务。
事发后巩义市纪委组成了调查组。纪委出具的材料显示,副镇长王明称,因为工作关系与陈琳熟悉,2011年1月发展为情人关系。
2012年2月的一天,他发现陈琳手上、胳膊上有伤,陈琳说是被赵亮打的。(纪委调查期间,赵亮承认,他和陈琳也是情人关系。)
“我当时脑子一热,就有了发短信把事情公开化,然后我俩就可以在一起的念头。”王明交代。
频繁接到短信 死者“不想再坚持”
在接受纪委调查时,副镇长王明表示他从2012年3月开始,分别给死者陈琳、死者的丈夫李杰、副镇长赵亮及其妻子不定时发送短信,内容都是说死者与赵亮有婚外情,并多次表示将把这样的短信再发给纪委和组织部领导。
死者父亲向记者出具了短信内容。记者看到,短信发送不定时,进入4月份后开始密集。
4月4日、4月5日分别发了3次,最早是早晨6时,最晚是晚上11时。短信里多次威胁陈琳:“明早八点半群发开始,先给当事人说下,做好心理准备啊,不能看到当时的场面,很遗憾。”
陈琳曾多次问对方是什么人,到底要干什么,还规劝对方不要伤害其他人。
但王明没住手,反而将事情扩大开来。4月9日早上8时53分,陈琳手机里出现了一条短信:“一会该你们了。”
9时许,正在北山口镇政府会议室里开会的镇领导们手机纷纷响起,出现了上文中的短信内容。
此时身为副镇长的赵亮也在会议室里,他也收到了短信。轮到他发言时,他竟当众宣读了此短信,但被领导喝止。
散会后,赵亮给陈琳打电话称自己在联谊会上宣读了短信内容,并称要去找王明,要杀了他。当时陈琳还替王明辩解,称短信肯定不是他发的。
陈琳留在电脑里的一份记录显示,9时35分她写道:好累,好累,不想再坚持了,没人相信了,没理由再坚持了。9时45分她写道:你到底是谁?你想干吗?真相是什么?
纪委介入
俩涉事副镇长 均被行政处分
此事引起当地纪委的关注。经过纪委调查,巩义市纪检委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处理决定,因赵亮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有妇之夫,违反社会公德,长期与已婚妇女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违反社会公共道德错误,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赵亮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同日,纪委认定,王明身为领导干部,有妇之夫,违反社会公德,长期与已婚妇女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并私自多次群发恶意短信,造成恶劣影响,已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错误,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9条规定,决定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北山口镇政府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事发后赵亮一直没上班,而王明也借调到郑州市工作,拨打两人手机均未有人接听。
立案艰难
事发21个月后 自诉案终受理
事发后,死者家属多次找到公安机关,要求立案侦查,但警方均未受理。
承办此案的刑警中队朱队长对记者表示,警方调查结论是陈琳系自杀,不是刑事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受理的范围,家属可以自行到法院提起自诉。
朱队长表示,虽然事后他们调查找到了发短信的王明,但案发后一个星期,巩义市纪委介入,他们就将案件移送给了纪委部门。陈琳的家人先后于2012年4月和2013年5月两次向巩义市法院起诉,状告王明。
陈琳的家人认为,王明用假名字在北京和安阳二地购买手机号,从2012年3月26日开始,多次向死者及其丈夫发送短信,侮辱诽谤死者,并威胁要将这些短信公开群发,还要发给组织部和纪检委;之后其群发短信至北山口镇及河洛镇领导班子成员,造成死者当日自杀,其行为应被追究侮辱罪等刑事责任,并要求其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医院抢救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9万余元。
死者的父亲告诉记者, 2012年4月24日,法院通知他说不能立案,因为纪委不移交证据材料,现有的证据材料不足,所以不予立案。
“我们到公安局要王明发短信的证据,公安局说移交给纪委了,到了纪委,纪委又说我们无权看,必须到法院起诉,然后让法院来调取,而到了法院,法院说我们证据不足不予立案。”死者的父亲说,在2013年5月30日,他再次起诉,巩义市法院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不予立案裁定。
2013年12月23日,死者家人和代理律师王永杰第三次向巩义市法院递交上诉状,法院收下了材料,表示将于15天内给予是否立案的答复。
今日上午,记者从王永杰律师处得知,在案发21个月后,法院终于立案。
北京蔺文财法律咨询中心主任蔺文财告诉《法制晚报》记者:“王明对死者的个人隐私用短信群发的形式公开,是公然进行的,主观上又直接故意。”蔺文财说,“而且受害人已因此自杀,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已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构成了侮辱罪的要件。”
他介绍,侮辱罪属于自诉案件范畴,当事人可直接到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