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4日),记者从广西自治区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从2008年开始至今已实施近6年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经过修订,将从今年起继续执行,期限为7年。
广西自治区北部湾办公室副主任李延强介绍说,新修订的《政策规定》将以打造西南、中南地区开放发展的新的战略支点,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新门户和新枢纽为目标,重点支持和推进三个方面的发展:进一步加快产业发展,推动产业集聚和结构调整升级,迅速壮大综合实力;加快港口物流发展,建设区域性的国际航运中心,支持和服务西南、中南地区的对外开放;加快金融发展,打造区域性金融中心,增强金融对产业、贸易等方面的服务和支持力度。同时,强化土地、投资环境、人才建设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据了解,在新修订的《政策规定》中明确,对新注册设立或从广西区外迁入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经确认后,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对经认定的企业总部,根据其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给予一定的研发补助。
新办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从开办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5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据李延强介绍,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范围将涵盖南宁、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崇左6个市,该政策实施后预计广西每年将减少税收近20亿元,每年对企业的奖励和补助超过15亿元。(记者 许大为 张垒 邓君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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