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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壮族三月三”是广西人民共同节日
——自治区民委负责人就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广西新闻网-广西日报记者 蒋锦璐
编者按 近日,自治区政府作出决定:“壮族三月三”是我区少数民族习惯节日,从2014年开始,“壮族三月三”广西全体公民放假两天。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周健。
问:自治区政府为什么要在“壮族三月三”放假?有什么特殊的意义吗?
答:“壮族三月三”不仅是我区壮族重要的传统习惯节日,也是汉、瑶、苗、侗、仫佬、毛南等世居民族重要的传统习惯节日。主要集中在南宁、柳州、百色、河池、崇左、来宾、钦州、防城港等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梧州、玉林、贺州等一些汉族地区。多年来,这些地方的各族干部群众一直有将“壮族三月三”作为我区民族传统节日并予以放假的愿望。近年来,先后有100多位自治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建议和提案,要求将“三月三”确定为我区的民族习惯节日并予以放假。特别是2013年自治区“两会”期间,有32位人大代表和32位政协委员分别提交了相关建议和提案。
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政府经过认真研究,决定将“壮族三月三”确定为广西民族传统习惯节日并放假两天,这将有利于继承和弘扬我区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有利于加强我区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也是顺应民心,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自治区党委、政府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成果。
问:广西在“壮族三月三”放假符合国家规定吗?有什么政策依据?
答: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其中规定:“凡属少数民族习惯之假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之地方人民政府,斟酌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修改并颁布实施的有关放假办法,其中有相关内容。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新修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四条规定:“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因此,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政府将“壮族三月三”作为我区民族习惯节日并予以放假是有法规依据的。
(责任编辑:袁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