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原村民所建 一户一栋历史违建免缴地价

2014年01月16日 10:55   来源:深圳特区报   

  市民关注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下称《办法》),今天经政府公报对外公布,将自2014年4月1日起在试点区域内试行。根据《办法》,原村民所建符合“一户一栋”原则的违法建筑,免缴地价。  

  《办法》有关原村民所建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规定,仅适用于原村民在其原籍所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所建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或者在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外安排用地上所建的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原村民所建超出前述范围所建的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适用《办法》非原村民的相关处理规定。对非原村民所建住宅类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和以房地产开发为目的未经批准建设的住宅类违法建筑(包括建成后已实际分割转让的情形),不予处理确认。

  原村民所建符合“一户一栋”原则的违法建筑免缴地价

  如何确认权属,确认权属需要哪些条件,可能是我市众多原村民业主最关心的。对此,《办法》规定符合右表所列《确权条件》的,区查违办应当在申报人提交规定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决定书》。

  《办法》规定,原村民所建符合“一户一栋”原则的违法建筑,免缴地价,总建筑面积未超过480平方米的部分免予处罚,总建筑面积在480平方米以上不足600平方米的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30元罚款,600平方米以上不足800平方米的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60元罚款,8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罚款;

  原村民违反“一户一栋”原则所建违法建筑的多栋部分,多栋的第一栋按现行公告基准地价的25%补缴地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罚款,多栋的第二栋按现行公告基准地价的25%补缴地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罚款,多栋的第三栋及以上栋数部分不予处理确认;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为解决原村民居住问题统一建设的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或者以住宅为主的多种用途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未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或者超过批准建设的部分,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作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按现行公告基准地价的25%补缴地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罚款。

  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办理临时使用备案,期限为5年

  对于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经普查记录后依法处理前,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办法》规定应当办理临时使用备案。临时使用期限为5年。未办理临时使用备案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不得出租、进行经营性活动。

  如何办理临时使用备案?

  《办法》规定,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或者管理人需要临时使用的,应当向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所在区查违办或者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材料,办理临时使用备案:

  书面申请书;

  当事人或者管理人身份证明;

  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申报受理回执;

  临时使用的用途;

  临时使用承诺书;

  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应当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机构出具的符合地质安全要求的评价报告;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经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的报告;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或者备案凭证。

  临时使用的用途由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或者管理人申报,作为对消防安全等临时使用行为的监管依据。

  强制拆除、强制腾空的费用由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承担

  哪些违法建筑将被强制拆除、没收?处理程序又是怎样?

  《办法》规定,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或者管理人未按照《决定》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和普查工作要求向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申报的,由街道办事处在建筑物所在社区、辖区主要公共场所以及市、区政府网站公告3个月。

  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在公告期满仍不申报的,由街道办事处临时管理3个月后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没收,公告期内申报的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街道办事处临时管理时,应当通知在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中居住、生产经营的有关单位、人员在合理的期限内自行迁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有关单位、人员应当服从或者予以配合。

  有关单位、人员逾期不迁出的,由街道办事处提请所在区政府组织市场监管、公安、查违等部门、机构强制迁出有关单位、人员,无人认领、迁出的财产由街道办事处列明清单,发布招领公告后划定集中区域保管6个月。

  依法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定的期限自行拆除,并自行清理相关经济关系。

  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或者管理人未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定的期限自行拆除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或者未腾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完成移交的,由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或者没收,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拆除、强制腾空的费用由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承担。

  无超建或者无一户多栋情形的,在实施相关改造、搬迁时应当给予政策优惠

  经确认后,建筑因需要被征收如何进行补偿?

  《办法》规定,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依据《办法》处理确认后,当事人应当服从城市规划实施、城市更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需要,房屋征收、土地使用权收回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补偿:

  已按规定办理商品性质房地产证的,按照国家、省、市对商品性质房地产的补偿标准执行,并按照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限制产权调换;

  已按规定办理非商品性质房地产证的,建筑物给予重置价补偿,用地按原处理确认补缴的地价款扣减处理确认后已使用期限相应地价款给予补偿,如原处理确认时免缴地价的则不再给予用地补偿,不实行产权调换;

  符合处理确认条件但未办理房地产登记的,或者符合办理商品性质房地产证条件但未办理的,区别情形分别按《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并扣减实际欠缴的罚款、地价以及办理房地产登记应当缴纳的相关税费。

  因城市规划实施、城市更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实施房屋征收、土地使用权收回时,经普查记录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尚未依照本实施办法处理的,按照本市房屋征收补偿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但对已经申报、属于依法拆除或者没收情形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对建筑物给予重置价补贴,对未征、转地或者未依法补偿的占地应当依法办理征、转地手续及补偿:

  位于原农村非农建设用地红线内的;

  位于原农村非农建设用地红线外,由原村民、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在农村城市化之前所建的。

  《办法》提出 ,应当区别情形对产权调换补偿方式进行限制:

  (一)被搬迁人为非原村民、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仅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二)被搬迁人为原村民、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按照本市房屋征收补偿有关规定实施产权调换。

  对原村民所建符合原村民非商品住宅政策、无超建或者无一户多栋情形的住宅类建筑,在实施相关改造、搬迁时,应当给予以下政策优惠:

  未达到原村民非商品住宅政策最高控制标准的,依法实施产权调换时,允许在补足建设成本的前提下按照最高控制标准进行产权调换;

  采用货币补偿的,按照市场评估价实施补偿,被搬迁改造建筑物建筑面积低于改造、搬迁相关决定发布年度本市人均居住建筑面积的,以本市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为基准计算货币补偿的建筑面积,不再结算差价。

  确权条件

  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不属于应当予以拆除或者没收的情形,不属于城市更新项目中依据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和已批规划应当予以拆除重建的范围,以及不属于《办法》规定不予处理确认的其他情形;

  已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

  已取得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规划土地审查意见书,且已按照规划土地审查意见书要求补缴地价;

  已取得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的报告并已交清鉴定费用;

  已取得消防验收或者备案凭证并已交清相关费用;

  已按照《办法》规定提交相应承诺书或者协议书。

  获得确认之后,还需要补缴罚款、地价,才能登记为非商品性质房地产。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何年出台

  2009年5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要求全面推进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2010年,我市完成了对全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全面普查工作,掌握了我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数量以及分布形态,建立了全市违法建筑一张图。《实施办法》系贯彻落实《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我市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推进土地二次开发利用的新举措。

  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包括哪些范围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所称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是指:

  (一)原村民非商品住宅超批准面积的违法建筑

  (二)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的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处理条件,尚未接受处理的违法建筑;

  (三)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不符合“两规”处理条件的违法建筑;

  (四)1999年3月5日之后至2004年10月28日之前所建的各类违法建筑;

  (五)2004年10月28日之后至《决定》实施之前所建的除经区政府批准复工或者同意建设外的各类违法建筑。

  哪些违法建筑应当依法拆除

  《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规定下列违法建筑应当依法拆除

  (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又不能整改消除的;

  (二)非法占用已完成征、转地补偿手续的国有土地,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措施加以改正的;

  (三)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的;

  (五)占用公共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公共设施和公益项目用地,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措施加以改正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拆除的情形。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包括哪些情形

  《办法》进一步明确包括:

  (一)位于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危险区的;

  (二)房屋安全不符合结构安全和抗震设防标准、规范的;

  (三)公众聚集场所存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等无法整改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

  (四)有其他严重安全隐患的。

  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4年第3期要目

  1.《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

  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

  3.深圳市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办法(2013-2015年)

  4.深圳市小型汽车号牌号码竞价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5.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电话:82002860 82101482 传真:82002861

  网址:www.sz.gov.cn

(责任编辑:杨淼)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