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房产超一套不能领低保 冒领者最高罚款3倍

2014年01月17日 15:06   来源:城市快报   

  在今年的民政工作中,加快市、区县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建设是一项重要内容。昨日获悉,根据市民政局下发的《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和《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暂行办法》,申请“低保”的条件再次明确。特别提出,家庭收入发生变化且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在追回其冒领金额的同时,处以1-3倍的罚款。

  据悉,由于申领低保人员的工作大都具有不固定性,加之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一些人诚信意识淡薄,很多申请低保人员的家庭收入较难核查清楚。而基层民政工作人员没有相关的调查权力,在核查工作中,会出现“去银行却无法核查低保人员存款”“去证券交易部门却无法核查股票收入”等情况。

  本市将通过政府批准和授权,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加强民政、人力社保、住房、税收、公安交管、金融证券等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建立收入、财产核对的信息处理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掌握翔实客观的数据信息,实现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同时完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建立申请、审核、流转、比对等一整套操作流程,实现对申请对象的经济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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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低保所指的家庭收入包括:

  家庭人员的各种劳动收入(包括工资、种植、养殖、加工、劳务等收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所接收的赡养、扶养、抚养费和继承或赠与所得。

  出租或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储蓄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及利息;知识产权收益;退休金、养老金;带有生活补贴性质的补偿金等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哪些情况不能享受低保:

  家庭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个人名下的工商注册出资额之和,人均超过城市低保标准的24倍;家庭成员名下拥有大型、小型汽车的(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总计达到两套及以上的(累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除外);家庭成员名下拥有非居住类房屋的;家庭成员中有自费留学的;家庭成员拥有非生活必需高档用品的。

(责任编辑:石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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