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表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此政策于2013年12月31日起执行。
记者就此采访了西安市地方税务局曲江新区分局税政科科长朱敏。朱敏表示,通俗来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废止的原文件规定的只是房屋、土地权属一对二变更时免征契税,而新文件增加和细化了免征情况,即一对一、二对一及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时也可免征契税。
朱敏认为,这样的规定更符合契税立法依据,让同一家庭主体内的夫妻双方在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时不用增加额外费用。西安市地方税务局曲江新区分局契税征收办公室的王河表示,政策规定越细致,对于具体执行人员来说,就越具可操作性,办事效率也会更高。
(责任编辑:杨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