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摔婴警察被判三年 主审法官:充分体现量刑原则

2014年01月29日 09:21   来源:大河网    韩景玮 乔小广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图据该院官方网站)

  本报独家邀请主审法官、法学专家答疑解惑

  阅读提示|郭增喜故意伤害案宣判后,对公众最关心的一些问题,大河报记者独家采访了该案的主审法官,了解了被摔女婴的现状、其父母的情绪、对被告人量刑的原则,并请相关法律人士对该案发表了看法。

  主审法官:充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量刑原则

  被摔女婴目前与同龄的孩子没什么区别

  女婴的伤情一直是公众关注的问题之一,对此,王廷印说,孩子在2013年7月18日被摔之后,即被送到医院救治,经检查为右侧枕叶脑挫裂伤,左侧颞骨线性骨折,经过给予神经营养药物及补液等综合治疗,到去年8月5日,医院认为其恢复良好,神志清醒,饮食、活动及玩耍正常,按家属的要求,为被害人办理了出院手续。

  案发后一个月,即在2013年8月19日,安阳警方对被害人进行了检查,并结合被害人住院病历,鉴定被害人伤情为轻伤。

  2013年10月28日,省公安厅委托省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组织对被害人伤情再次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仍为轻伤。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我们曾三次见到被害人,感觉她与同年龄的孩子没有什么区别,通过向其父母了解,其父母也表示孩子的身体状况目前没有什么异常。

  此案和北京摔婴案有明显区别

  省社会科学院政治与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赵新河也指出了此案与北京摔婴案的明显区别。

  他表示,应当指出,本案与2013年7月23日发生在北京的韩磊摔婴案在案件起因、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侵害行为的强度、作案过程、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及主观故意内容等方面均有明显区别。韩磊摔婴案被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本案则应定性故意伤害罪。

  关于本案的刑罚裁量,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因人身伤害结果的不同而划分为三个刑罚档次,本案被告的行为致人轻伤,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判决对刑罚的裁量、对醉酒与刑事责任的关系、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是否必然从轻处罚作出了明确回应。因此,醉酒后的失控并不是表明行为人主观恶性小的理由。赔偿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是被告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害人方的谅解也并非法定从轻情节。

  本案以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对被告判处3年有期徒刑,体现了从严治警的精神。

  省政协委员、律师冯军义也表示,这起发生在我省的摔婴案,和去年发生在北京的摔婴案一样,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和深层思考。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虽然行为人在生理性醉酒状态中,辨控能力可能会有所限制,但生理性醉酒人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本案中,虽然郭增喜辩称当天喝了6两以上,平时酒量3两左右,但其喝醉并不能刑事免责。

  这一案件之所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是因为公众担心我们的孩子可能会成为下一个受害者。本案中,倘若郭增喜逍遥法外,可能造成每一个人都处于恐慌之中,因为我们不确定下一个受害者不是我们自己或我们的亲人。

  我国《刑法》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记者韩景玮实习生乔小广

(责任编辑:袁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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