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轻企事业单位和群众负担,不断优化投资环境,日前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公开发布《关于取消、停征和规范本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经天津市政府同意,自2月1日起,本市再次取消、停征、降低和规范六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旧机动车交易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目前按照车辆交易额比例收取改为按车辆评估价格定额收取。
市财政局有关部分介绍,按照新的政策规定,由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办公室征收的旧机动车交易综合服务费根据旧机动车评估价格不同,分成七个档次定额收费。10万元以上的旧机动车交易综合服务费统一确定为600元,评估价格小于等于1万元的该项费用确定为50元。此前,根据津财综[2000]10号文件,旧机动车交易综合服务费按照旧机动车交易额的1%收取。对比来看,新政策执行后,各个档次的旧机动车交易综合服务费均有大幅降低。
另据介绍,本市此次取消、停征和规范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还包括:取消由国土房管部门负责征收的城镇个人土地使用费项目;停征由市质监部门负责征收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中的定期检验收费及其二级项目棉花监督检验收费;将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征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将建设交通部门负责征收的“煤气增容费”更名为“燃气增容费”;规范办理证照收费行为。负责办理证照部门无论是否收取工本费,均不得向办证申请人收取照相及复印材料等相关费用。办理证照需要的照片,应由办理证照部门明确规格标准,由办证申请人提供。办理证照部门不得自行收取、变相收取、委托社会机构收取工本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市财政局强调,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票据的发改委(物价)和财政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或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认真落实取消、停征、降标、更名和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工作,对公布取消和停征的项目,各执收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更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给社会中介机构,并通过中介机构向服务对象收费,坚决杜绝变无偿为有偿、少服务多收费、搭车收费等现象。各级财政、发改委(物价)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征收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旧机动车交易综合服务费调整后收取标准
评估价格 | (旧车办) 交易综合服务费 |
小于等于1万 | 50 |
1万以上至小于等于2万 | 100 |
2万以上至小于等于4万 | 200 |
4万以上至小于等于6万 | 300 |
6万以上至小于等于8万 | 400 |
8万以上至小于等于10万 | 500 |
10万以上 | 600 |
(责任编辑:彭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