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每月补给30元“独生子女费”20年未涨。2003年10月22日海南省第3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了《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该条例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中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自发证之日起每月领取不低于3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年满18周岁。在当前海南的物价水平下,每月30元不够买1包儿童尿不湿,不够买1包国产奶粉。
对此,九三学社海南省委建议我省重新制定“每月独生子女费”奖励标准,使之成为促进我省人口均衡发展的有效措施。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目前发放标准过低,建议根据海南省的经济条件和物质生活水平,参照工资增长机制,抓紧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大幅度提高独生子女费标准,将目前正在执行的30元的标准提高至200元甚至更高,基本保持这项政策制定之初占基本工资收入10%的比例,使之真正能起到政策的奖励和鼓励作用。
此外,加大独生子女奖励政策的宣传力度。当前,国家单独两孩政策已经出台,更应加大对坚持独生子女政策家庭的经济补偿,尤其对符合两孩生育政策而又自愿退掉两孩指标的父母,更应加大奖励措施。
(责任编辑:杨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