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再取消降低六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014年02月12日 13:14   来源:天津日报   

  自2月1日起

  ■旧机动车交易综合服务费调整为定额收费

  ■办理证照部门不得收取工本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办理证照需要的照片,应由办理证照部门明确规格标准,由办证申请人提供

  为进一步减轻企事业单位和群众负担,不断优化投资环境,日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公开发布《关于取消、停征和规范我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经市政府同意,自2月1日起,天津市再次取消、停征、降低和规范六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旧机动车交易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目前按照车辆交易额比例收取改为按车辆评估价格定额收取,旧机动车交易综合服务费因此大幅降低。

  市财政局有关部门介绍,按照新的政策规定,由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办公室征收的旧机动车交易综合服务费根据旧机动车评估价格不同,分成七个档次定额收费。其中,10万元以上的旧机动车交易综合服务费统一确定为600元,评估价格小于等于1万元的该项费用确定为50元。此前,根据相关文件,旧机动车交易综合服务费按照旧机动车交易额的1%收取。对比来看,新政策执行后,各个档次的旧机动车交易综合服务费均有大幅降低。

  另据介绍,天津市此次取消、停征和规范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还包括:取消由国土房管部门负责征收的城镇个人土地使用费项目;停征由市质监部门负责征收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中的定期检验收费及其二级项目棉花监督检验收费;将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征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将建设交通部门负责征收的“煤气增容费”更名为“燃气增容费”;规范办理证照收费行为。

  具体到“规范办理证照收费行为”这一项,《通知》要求负责办理证照部门无论是否收取工本费,均不得向办证申请人收取照相及复印材料等相关费用。办理证照需要的照片,应由办理证照部门明确规格标准,由办证申请人提供。办理证照部门不得自行收取、变相收取、委托社会机构收取工本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天津市旧机动车交易综合服务费调整后收取标准

评估价格

(旧车办) 交易综合服务费

小于等于1万

50

1万以上至小于等于2万

100

2万以上至小于等于4万

200

4万以上至小于等于6万

300

6万以上至小于等于8万

400

8万以上至小于等于10万

500

10万以上

600

  

(责任编辑:石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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