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2月12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雾霾等大气污染治理。会议要求在抓紧完善现有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出三项措施,分别是: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发挥价格、税收、补贴等的激励和导向作用;落实各方责任。在大气污染防治上下大力、见实效,努力实现重点区域空气质量逐步好转,消除人民群众“心肺之患”。
多位业内专家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政策的细化和快速推进,体现了政府在治理大气污染方面的决心和力度在不断加大。
值得注意的是,在全国具有示范效应的北京市,近期全文公布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14年3月1日开始施行。《条例》分为总则、共同防治、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固定污染源污染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法律责任等章节,其中法律责任有40条,大约占了三分之一,对部分环境违法行为加倍处罚、罚无上限。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称,原来对于环保违法行为处罚太轻,或者处罚得不具体,难以遏制违法行为,现在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具体化、加重处罚趋势明显。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投入翻倍
会议指出,“发挥价格、税收、补贴等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对煤层气发电等给予税收政策支持。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今年安排100亿元,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实行“以奖代补”。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继去年50亿元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后,中央财政对于大气污染治理的进一步支持,中央财政的专项资金规模翻倍。
对此,环保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研究员韩应健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中央转型资金数量增多,一方面体现了中央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更加重视,一方面也说明了国家在治理大气污染上很着急,国家愿意拿出钱来治理。
“(更多资金用于‘以奖代补’)要求地方上加大治理的力度,促进地方治理积极性更大,这个政策很好。”他说。
实际上,2013年9月,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就已经明确规定,在环境执法到位、价格机制理顺的基础上,中央财政统筹整合主要污染物减排等专项,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重点区域按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
中央基本建设投资也要加大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
多位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的业界专家表示,对中央财政在未来几年内加大专项资金投入充满信心,大气污染已经成为中国社会关注的热点,中央在治理污染大气问题上的力度正不断加大。
北京在用机动车面临排污检测
此前,环保部发布的《2013年中国机动车污染防治年报》显示,2012年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超过两亿两千万辆,每年排放污染物4600万吨。
机动车污染已成为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是造成灰霾、光化学烟雾污染的重要原因。
就现在的北京而言,机动车的保有量已经突破500万辆,据此前中科院等研究机构统计,其对大气污染的占比超过20%。
控制机动车保有量一直是北京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之一,根据计划,北京在2017年底前将机动车总量控制在600万辆。在控制机动车总量的同时,对机动车达标排放的检查和检测,将是相关部门推进环保的新举措。
北京公布的《条例》要求,在首都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符合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在耐久性期限内稳定达标。
对在用机动车的排放管理上,《条例》规定,在用机动车应当符合北京市机动车排放标准,并定期进行排放污染检测;检测合格的,方可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核发环保、安全检测合格标志。进入本市行驶的外埠车辆,应当按照本市规定,进行排放污染检测;检测合格的,方可办理机动车进京手续。
同时,北京相关部门将采取多种途径,对在用机动车进行达标检查,不合格将面临强制报废。《条例》提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进行检查和检测,并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配合下,对行驶中的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进行抽测。
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者经修理、调整、采用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要求,或者在检测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测周期内未能取得排放检测合格标志的,应当依法强制报废。
40条款强调法律责任
记者注意到,《条例》共有一百三十项条款,其中“法律责任”章节就有40项,且与以往相比,处罚更加具体化,处罚力度也明显加大。
比如,《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并不得超过核定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对于违反该条规定,《条例》开出的罚单是,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符合国家或北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制排放,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增加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同时,《条例》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总量指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将超过排放总量指标的部分在核定下一年度排放总量指标时扣除;拒不停止排污的,可以查封排污设施。
此外,《条例》中对于一些恶意违法行为,或多次处罚不改的行为,予以加倍处罚或不设上限罚款。
《条例》指出,销售不符合国家或北京市标准车用燃料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王灿发认为,加倍处罚等方式,可以促使违法者尽快改正违法行为,这一规定,和之前的一些处罚法规相比,处罚力度明显加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