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个月刑期坐牢三年半男子欲维权 法院:不适用赔偿法

2014年02月17日 16:52   来源:齐鲁晚报   

  改判书中,张青(化名)从10年有期徒刑判为6个月有期徒刑。现年55岁的烟台莱山区莱山镇朱塂堡村人张青(化名)心里一直有个疙瘩:20多年前,他因盗窃被判入狱10年,后来发现盗窃物品价值不高,改判入狱六个月。但在他当庭被释放时,已经坐了3年半的牢了。20多年过去了,他能否通过法律为自己维权?       

  卖倒闭厂子的废品,被认定获赃款1万多

  “第一份判决书只剩下最后一张了,改判的判决书和牟平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还有我写的申诉信还都留着。”在莱山区莱山镇朱塂堡村张青家中,他将这些资料小心翼翼地从一个蓝皮文件夹中拿出来。张青说,那一年是1987年,村里的塑料厂倒闭了。他和另外几个村民一起,从1987年11月到1988年3月,把塑料厂仓库里的一些模具和废品拿出去卖了。

  “我就拿了些废弃的东西,当废铁卖了。”张青告诉记者,他一共去拿了两次,都是些不起眼的破铁破零件,卖的钱总共加起来就一百来块钱。

  让张青没想到的是,让他坐牢的就是这些被当做废品卖的锈铁。在法院的判决书中,他作案2起,和另外一位作案9起的村民成了主犯,两人于1988年6月份被牟平县公安局收容审查,同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在当年的牟平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上,当年24岁的张青被诉盗窃价值2万6千多元的物品,获赃款1万3000多元。一审判决中,张青因盗窃罪被牟平县人民法院判了有期徒刑10年。

  坐牢三年半,女儿都对爸爸生疏了

  “在看守所押了5个月之后,1988年11月,我就被送去莱西监狱服刑了。”张青说,当时女儿只有5个月大,老婆一个人带着孩子,说等着他。他知道那些东西根本不值二万多,可是法院都判了,他一时也不知该如何是好。“当时村里的老支书跟我说他给我作证,让我申诉,争取让法院改判。”张青说,他在狱中给中院写了申诉信,之后中院责令当年的牟平县人民法院再审,在1991年12月13日下午,法院再次审理了这个案件。

  在牟法刑再字第6号判决书上记者看到,上面写着“张青参与作案2起,获赃物价值三百余元,销赃获款一百八十余元。”最终,张青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刑期自1988年6月14日起至1988年12月13日止。“当天下午我就被当庭释放了,可是放了我之后,我心里也没高兴起来。”

  张青说,入狱时女儿还不会说话,出狱的时候闺女已经4岁了,跟他都有些生疏了。“我有罪,我承认,可是我罪没那么重……”采访中,张青一直喃喃地说着这句话。

  20多年来,当年为他作证的老支书已经去世了,张青一直无法放下多坐三年牢这件事,可是他又觉得法院都给他改判了,算是给他个说法了,虽然心里不舒服,可也不知道该怎么办。“最近我看电视,有个辽宁的案子提到有人犯了杀人罪被判了死缓,后来发现不是就当庭释放了,他就为自己讨说法。”张青说,虽然跟他的情况不一样,但是却让他意识到,原来像这种事是可以申诉并申请国家赔偿的。

  张青说,他已经55岁了,女儿也都嫁人生子了。现在法律更完善了,张青想知道他这种情况现在能得到怎么个答复。

  法院回应:不适用国家赔偿法

  记者了解到,张青所住的莱山区莱山镇朱塂堡村,以前归属于牟平县,后来划分到了莱山区,牟平也由县改为了区。记者先就此咨询了现在的牟平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表示,像这种情况是涉及到国家赔偿的,归中级人民法院管理,建议记者咨询一下中级人民法院。

  而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则表示,国家赔偿法是1995年1月1日才开始实施的,张青的事情是1988年到1991年的事,不适用这个法律,且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有效期是2年。此外,民法通则的第137条也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张青的这个情况发生的时间实在是太久远了,无法用法律手段为自己维权。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的刘昌辉律师也认同这一说法,他认为张青已无法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只能通过其他调解范围更加广阔的渠道来为当年的事情讨说法。

(责任编辑: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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