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老年人优待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的出台,是我省老龄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是增进老年人福祉的幸福工程,对于我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早日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的总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巩固、完善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老年人社会救助体系、适度普惠的老年人优待制度,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必然要求,也是体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所在。《办法》对老年人的文体休闲、交通出行、卫生保健、精神文化生活等多方面优待内容提供了法律保障,标志着我省养老服务政策走上了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指出,老龄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长治久安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深入推进老年人优待工作,是建设“幸福广东”,实现代际共融,进一步保障和改善老年民生的重要内容。广东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老年人民生福祉,坚持以人为本,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老年人的根本利益,作为老龄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不懈地保障和改善老年人生活,积极推动各项老年人优待政策贯彻实施,努力实现广大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广东省老年人优待政策发展历程
2003年11月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因地制宜制定《老年人优待办法》”,确保老年人优待工作落到实处。
2005年
我省颁布实施《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地方法律形式规定老年人在养老保险、医疗、交通、维权等方面有享受优待的权利。
2006年
广东省老龄办等21个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明确了优待工作的基本原则,将老年人优待项目细化为养老服务、医疗保健、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维权服务等5类优待24项内容。
2013年12月4日
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老年人优待办法》。
2014年1月16日
省长朱小丹签署省人民政府第198号令,《广东省老年人优待办法》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六大亮点
◎明确“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
优待老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特别是各级政府要尽力而为,加大投入,在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上有所作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要履行为老年人提供优待的职责义务,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为适应新的社会发展形势,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办法》明确了政府在养老服务、社会救助、医疗优待、住房保障、法律援助以及建立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等方面的职责,又倡导社会服务行业、社会组织发挥在满足老年人交通出行、商业服务、文体休闲等多元化需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另外,为确保老年人优待措施有效落实,《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不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部门或组织、个人,给予不同程度的惩戒。
◎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
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的实际出发,按照“低标准、广覆盖、可持续”的总体要求,2011年4月省民政厅出台了《关于建立80岁以上高龄老人补(津)贴制度的通知》。在各地积极推动下,目前我省21个地市已全面建立了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制度或者高龄困难老人津贴制度,惠及233万多名老年人。其中,有14个市已经实行“普惠制”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广州、东莞两市及佛山市南海区已将高龄津贴发放范围扩至当地70岁以上老年人。
◎困难老人将获政府全额资助参保
在总结我省近年来在健全老年社会保障、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等方面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细化了对老年人医疗保健优待的内容,进一步在立法上明确“对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五保、低保等五类特定困难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政府予以全额资助其个人缴费部分”,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贫困老年人纳入特殊困难群体救助范围,并对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护理补贴。
◎65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享受一次免费体检
早在2006年,我省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中规定“为百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体检”。今年,《办法》在结合贯彻落实全国2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的基础上,将每年提供一次免费体检的对象范围由“百岁及以上老年人”扩至“辖区内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全省767万65周岁以上老年人将因此受益。
◎公共场所(馆)等向老年人免费开放或提供优惠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关规定,《办法》在落实老年人文体休闲优待政策、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方面,规定了老年人进入国家财政支持的公园、风景区、文化宫等公共场所(馆)等享受免费或者优惠待遇,为老年人享受公共文体服务以及休闲旅游等创造便利条件。
◎孤寡失能高龄老人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十二五”以来,省政府按照中央“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民生工作思路,逐步加大资金投入,重点保障包括老年人在内的低收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政府公共服务的性质和机构养老现状,《办法》对政府兴办的养老机构,作出优先保障孤寡、失能、高龄等困难老年人的服务需求的规定。由于公办养老机构由国家出资,具有强烈的再分配功能,在服务对象上理应向最需要服务而又困难的特殊老年群体倾斜。今后,公办养老机构应重点为无劳动能力、无赡养人、失能失智等困难老人提供帮助,发挥“兜底”职责,而社会力量则应成为提供多样化养老服务的主角。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