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计生政策做12处修改 六种情形下可生育二胎

2014年02月19日 11:46   来源:每日新报   

  昨天,记者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了解到,为落实天津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方便市民办理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事项,市人口计生委对《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管理办法》进行了12处修改,并发布实施。

  修改后的《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人依据申请条款需符合以下六种情况之一,包括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婚后五年以上不孕(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回国或者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的;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从外地迁入我市的少数民族居民,迁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并已怀孕的等。

  此次发布的《办法》共有12处修改,多为缩短工作时限,简化手续。比如,原规定:“……向女方户籍所在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提出申请。”修改为“夫妻双方为天津户籍的,向女方户籍所在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提出申请;夫妻一方为天津户籍、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向天津一方户籍所在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提出申请。”原规定为:“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于20个工作日内(需要病残鉴定的除外)进行初审。”修改为:“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于8个工作日内(需要病残鉴定的除外)进行初审。”原规定“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天津市政策内二孩审批证明》……并由当事人退还已领取的全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修改为“自批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天津市政策内二孩审批证明》……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

  另外,原规定“夫妻双方工作单位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修改为“独生子女方工作单位出具的与申请人实际情况相对应的《天津市申请办理生育第二个子女有关证明》”。原规定“夫妻双方工作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村(居)委会出具证明]”,修改为“夫妻双方工作单位出具的与申请人实际情况相对应的《天津市申请办理生育第二个子女有关证明》[天津户籍无工作单位的由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外省市户籍的无论有无工作单位均由其户籍所在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证明]”。

(责任编辑:石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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