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认为:
1.胡某预谋杀人,提前一个多月购买斧头,案发当天还随身携带一把水果刀,意在万一斧头被夺下后继续行凶。
2.作案时连续砍击被害人致命部位,表现得极为残忍、冷血,主观恶意极深。
3.故意选择在图书馆这样的公共场合作案,对在场的学生心理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产生巨大的社会负面影响。
本报讯(记者 倪家宁)昨天,安徽医科大学校园血案二审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2012年12月20日,安徽医科大学学生胡某因感情纠纷,在图书馆用斧子砍死另一名同学。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胡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合肥市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量刑“明显不当”,应对胡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故提请抗诉。据记者了解,法庭昨天并未当庭宣判。
合肥市检察院方面表示,他们认为一审法庭对胡某的行凶适用激情杀人而判死缓属于量刑不当,胡某的行凶属于预谋杀人,且作案场所选择在图书馆这种公共场所,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虽有自首情节,但不应成为减刑依据。
安徽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学院一位知情老师向北京青年报记者确认,犯罪嫌疑人胡某为该院2008级临床医学专业的学生,而被害人是2009级生物工程专业的学生。胡某在图书馆当众砍杀同学后,学校曾安排专人为当时现场目击的同学做过心理疏导。学校在新学期开学后组织各院系班级的学生辅导员开会,要求其务必做好学生平日的心理辅导工作。
据一审法庭材料和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下半年,犯罪嫌疑人胡某因恋爱问题与被害人谈某多次发生矛盾。2012年11月30日,胡某从网上购买斧头。12月20日,胡某携带斧头到安徽医科大学图书馆六楼北侧的自习室内等待,在谈某来到自习室看书后,胡某从背后对谈某头部、颈部连砍数斧,之后将谈某拖倒在地,继续对其头部连砍数斧,致受害人当场死亡。随后胡某拨打110报警,但未能接通,被闻讯赶来的学校保安制服。胡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该案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时,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胡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但一审判决遭到被害人谈某家属及合肥市检察院反对,检方随后提起抗诉。
庭审焦点
是激情犯罪还是蓄意谋杀?
在昨天的庭审现场,控辩双方围绕着三大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辩论。
争议一:恋爱纠纷还是迁怒报复?
法庭宣读了一审时认定的案由:安徽医科大学2008级临床医学专业学生胡某与该校2009级生物医学工程专业学生谈某因追求女生李某一事发生矛盾,胡某遂怀恨在心,将谈某杀害。
胡某二审出庭供述,他大二时开始追求女生李某,一直“在处着”,直到谈某介入后才“关系突变”。胡某辩护律师亦称,胡某2011年开始追求李某,2012年下半年,谈某也开始追求李某,使胡某的“初恋”受到刺激。胡某性格内向,是心智未完全成熟的在校学生,学校、家长也未能及时发现,“感情纠葛”导致其杀人。
公诉人举证称,“感情纠葛”是被告人的单方说法,女生李某表示自己从未与胡某建立过恋爱关系,甚至认为胡某系长期对其“跟踪骚扰、无理纠缠”。
公诉人宣读了双方的一些互发短信内容,李某指责胡某“搅乱了我的生活”,“谁给你的权利,限制我的人身自由?有哪个女性能够忍受,一转身就能看到你,一出厕所就能看到你?”公诉人认为,胡某系追求李某不成,迁怒于谈某。胡某当庭对此未作解释。
争议二:激情杀人还是恶意谋杀?
胡某称,自己之所以动了杀机,是因谈某先后三次对其进行威胁。一次是在电梯里相遇,谈某“臭骂”了自己一顿。另一次,谈某带了个男生将其堵在校园里,用眼神、言语进行威胁。案发前一晚那次“闹得最凶”,“他说要弄死我,不想再在校园里看到我。”
胡某说自己出于“害怕”,在第二次受威胁后上网买了把斧头,每天藏在电动车的坐垫下“防身”。
公诉人对此质问,既然买斧头是为了“防身”,为何会带到图书馆去?胡某称,到案发那天,自己已“受不了刺激、控制不了情绪”,才持斧砍人。
公诉人问胡某,案发当天有没有与谈某发生冲突,胡某称“没有”,“他好像还对我笑了一下。”
作为医学专业学生,胡某对砍断人体颈部大动脉的致命后果非常清楚。胡某解释称,他之所以从后面砍谈某的颈部,是因为“不敢从前面砍,我不敢看他的脸和眼神”。
公诉人举证称,并没有直接证据表明被害人曾三次威胁胡某。相反,有多名证人证实被告人曾威胁过受害人。
李某说,谈某第一次找胡某谈的内容,是劝其不要再骚扰她。学生陈某证言称,谈某因为比较廋弱,“为了壮胆”找他一同去与胡某谈,双方没有冲突,只是言语上“没说通”。而案发前一晚,李某及谈某的多名同学证实,“那天晚上谈某说,胡某说明天要来砍他,大家都没当一回事。”
争议三:自首是否应当减刑?
庭审现场,“自首情节”成为控辩双方激辩的焦点。据了解,胡某当天作案后没有逃离,现场拨打“110”未接通,保安、警方到来后亦未拒捕,其自首情节被一审法庭作为减轻处罚、判处死缓的依据。
被告人辩护律师称,胡某被刑拘后诚恳认罪,其家庭自愿补偿受害人家庭30万元,并愿将自家女儿过继给谈某父母养老。且胡某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人身危险不大,其天性善良,具有挽救、改造的可能,因此不应判处死刑。
公诉人对此回应称,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后自首“可以”从轻但不是“应当”,应与具体案情相结合。本案中胡某预谋杀人,提前一个多月购买斧头,案发当天还随身携带一把水果刀,意在万一斧头被夺下后继续行凶。明知后果严重,作案时其连续砍击被害人致命部位,看到被害人流血倒地的惨状没有任何救助行为,表现得极为残忍、冷血,主观恶意极深。且其故意选择在图书馆这样的公共场合作案,对在场的学生心理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产生巨大的社会负面影响。
谈某的父母说,家中三代单传,失子之痛是永远也无法弥补的,他们拒绝接受胡某家的任何“补偿”,只求正义得到伸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