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引入人民调解公正保护医患权益 办法下月起施行

2014年02月21日 08:03   来源:解放日报   

  东方网2月21日消息:昨天,市政府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传出消息:《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旨在针对当前医患纠纷突出的现实情况,通过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及时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继而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

  2011年6月14日,市政府下发《关于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两年多来,司法、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齐心协力,各区、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积极参与,最终形成《办法》。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刘平介绍:《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强调调解优先与调解自愿相结合;建立咨询专家制度提高人民调解的公信力;明确人民调解员遴选和回避规则,保证人民调解的公平公正;探索建立人民调解与保险理赔衔接机制;维护医疗秩序,切实维护社会公众正常就医权利。

  医患纠纷涉及医学、法律等专业判断,具有高度复杂性,如何确保调解公信力成为关注焦点。刘平解释:首先,医调委本身属于社会组织,具有群众性质,其财政来自市、区两级财政保障,不受其他利益影响。其次,医调委优先遴选了一批具有医学、法律、心理咨询等专业背景的调解员。再者,医调委组建了专家咨询库,为纠纷调解提供咨询意见,目前专家库共有各类专家922名。最后,一旦纠纷调解涉及调解员或专家自身,则采取回避规则,确保人民调解的中立性。

  市司法局、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办公室副主任李和平介绍,自2011年8月人民调解工作全面推进以来,至去年年底,全市各医调委医患纠纷调解成功率达82%,而2011年之前,调解成功率不足40%。

  医患纠纷如何申请调解

  医患双方当事人皆可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委申请调解;

  患方当事人单独申请调解的,公立医疗机构应予配合;

  患方当事人请求赔偿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其可以向医调委申请调解,并与患方当事人共同接受调解。

  此外,卫生行政部门已受理、或已进入司法诉讼渠道的医患纠纷,医调委将不再接受申请调解。

 

(责任编辑:秦宇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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