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对存量房交易资金实行第三方统一托管

2014年02月26日 09:33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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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2005年起统一执行存量房资金托管。截至去年底,共计托管房款13万多笔,托管账户余额12.48亿元,资金共计产生利息1270.18万元。所有托管资金利息均由市财政部门监管,没有支付给房屋买卖中的任何一方。

  2013年底,李江海如愿拿到了位于合肥市蜀山区琥珀山庄的二手房钥匙。因为要办贷款,从开始和中介谈到最后买下,经过了一个多月。

  “房子总价100万元,谈好价格后,我就将100万元购房款打入了合肥市房产局第三方托管账户。从资金到账到最后交易完成,约有20天的时间。”李江海告诉记者,在所有手续办完之后,卖家可以到合肥市房产局拿到房款支票到银行提款。

  房款第三方托管,降低了交易风险,但是20天的时间内,所托房款利息归谁,却引起了一场不小的争论。

  8年利息超千万

  交易者未得分文

  “房款托管的方式对买卖双方都是定心丸,否则不管是房子先过户还是买方先付钱,彼此都不放心。”卖家周女士对于房款托管的做法表示赞成。

  但李江海和周女士同时也告诉记者,100万元房款从打入房产局托管账户到最终提出,双方都没有收到任何房款的利息。

  “在签署的资金托管协议中,提到了买、卖双方同意托管资金不计利息,同时,房产局也不收取托管费用。”李江海说,考虑到活期利息没有多少,就没有计较。

  那么,100万元房款托管20天的利息有多少?根据中国工商银行目前活期0.35%的年利率计算,100万元存款20天的利息约为194元。据介绍,房款托管的时间从两周到上月不等,这些资金如果进行理财投资或短期拆借,收益会高很多。

  “20天的活期利息也就100多元钱,应该结算给谁买卖双方也不好分配,所以咱们也都没有向房产局要求付利息。”周女士说,考虑到房产局没有收取托管费,就当支付手续费了,至于利息的具体用途并不知情。

  单笔存量房交易房款托管中所产生的利息不高,那如果算上近年来合肥所有二手房交易呢?

  据合肥市房产局统计,自2005年在合肥市统一执行存量房资金托管工作以来,到2013年12月31日,8年共计托管房款13万多笔,托管账户余额12.48亿元,而资金共计产生利息1270.18万元。

  上千万元的利息不是小数目。合肥市财政局总会计师王成双介绍,托管资金一直是专户存储专户管理,由财政局统一监管,房产局无权私自动用。

  “为加强资金的监管,市财政局和市房产局按照相关规定,已经分别于2012年和2013年上缴市财政1151.24万元,待上缴资金88.83万元。”合肥市房产局局长汪菊喜告诉记者,另外经市财政批准,市房产局从利息收入中列支30.11万元,包括印刷费14万元、网络费5万元、票据工本费11.11万元。

  汪菊喜说,自2005年实施资金托管以来,所有托管资金利息均在市财政部门严格监管之下,未发生任何随意支用和挪用行为。

  利息归公缺依据

  市场手段能解难

  目前该做法的主要政策依据就是合肥市房产局2005年10月发布的《关于推行存量房资金托管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所产生的利息主要用于宣传,办公设备硬件的配备、软件开发,服务人员的培训费、工资等。

  汪菊喜表示,住建部和安徽省住建厅有关文件均要求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市房产局出台的实施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的文件也经过了市政府法制办的审查,符合有关规定,自然也包括其中的各个条款。“房产局在对于托管资金利息的使用方面一直很慎重,事实上并没有用于通知中那么多方面,到目前也没有接到市民相关投诉。倒是先后有20多个兄弟城市的同行来合肥考察学习并将合肥房款托管的办法进行了推广。”

  合肥市房产局相关人士也表示,办理托管业务会产生文书、票据等费用,房产部门为开展托管工作投入的经费远不止30万元,有些没有从利息收入中列支,是财政拨款。“这项工作本就是房产局为了保障群众资金安全提供的额外服务,为此投入了大量资金和人力成本。如果将8年内的利息分摊到买卖双方,相当于每方支付几十元,这与其他一些城市动辄数百元的托管费用相比,其实是为群众省钱了。”

  记者采访中发现,合肥市房款托管办法是在当时个别房产中介公司挪用客户购房款甚至携款潜逃的背景下出台,主要考虑的是防范风险,而对于不为买卖双方计息的条款,并不是考虑的主要内容,缺乏相关法律方面论证。按照合肥市房产局的说法,作为负责全市房地产管理工作的行政机构,并没有法律、法规赋予其进行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的职能,纯粹是出于服务群众的需要。

  安徽省社科院副研究员顾辉认为,房管部门未收取托管手续费,将单笔不高的利息纳入财政管理并部分用作办公经费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严格来说,手续费和利息完全是两码事,不能等同或是抵销。“归公的利息收入未能及时公开用途,也比较容易留下‘暧昧’的空间。”

  “目前,政府财政收入主要为税、费两部分,托管房款利息收入不属于这任何一类,直接将托管房款利息纳入财政管理缺乏有力法律依据。”安徽省社科院法学所吕成也认为,政府公共服务成本本应由公共财政承担,不应变相扣除交易方利益。

  至于托管房款利息收入应当归谁,顾辉则认为,应当归买家所有。“交易讲究付款后消费,买方一直到交易完成才能拿到房产钥匙真正开始消费,所以房款托管期间交易尚未达成,产生的利息应归买方。”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解决资金安全问题,政府完全没有必要独揽降低风险的责任,何况还显得不够公开透明。”顾辉表示,市场的效率最高,所以解决资金安全可以通过市场化手段,例如通过银行冻结等方式,政府主要进行监管和指导。

  目前,合肥市房产局相关负责人已经公开表示,将对托管政策进行完善,交易双方是否能够获取资金托管期间的利息,将进行调研论证。

  (应采访对象要求,文中李江海为化名)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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