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学在即,西宁市市教育局出台《关于印发西宁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简称《通知》),重点对全市教师23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和处理办法进行了详细规定。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性质、情节、危害,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等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一)工作日期间不请假外出或请假不按时销假的,无故迟到早退的;(二)不按时上课、拖堂、旷课,中途离开,无教案上课,屡教不改的;(三)在课堂内吸烟、使用通讯工具的;(四)在工作期间或工作场合饮酒、搓麻将、打扑克、玩电脑游戏、炒股等无关工作事项的;(五)参与或者支持色情、赌博、迷信等活动的;(六)向学生布置机械重复、大量抄写和惩罚性作业的;(七)不认真备课上课、批改作业和辅导,未按时完成教学工作任务的;(八)公开排列学生成绩名次及按成绩排座次的;(九)对学生施以体罚、变相体罚及其它身心伤害,造成学生身心严重伤害的;(十)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十一)擅自剥夺学生在学校学习和参加活动权利的;(十二)违反规定从事或参与有偿家教、乱办班、强制或变相强制有偿补课的;(十三)语言举止不文明,衣着不得体,有与教师身份不相称的行为或表现的;(十四)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向学生或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接受学生及家长宴请、礼品的或有其他谋利行为的;(十五)擅自向学生或家长推销教辅资料和学生用品的;(十六)动员、逼迫学生转学、休学、退学,造成学生流失的;(十七)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十八)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十九)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二十)在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闹事或寻衅滋事的;(二十一)煽动教师、学生、家长闹事,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的正常秩序,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二十二)玩忽职守,造成较大责任事故的;(二十三)有其他违反师德规范行为的。 (作者:得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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