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部分农民合作社变身山寨银行 非法集资泛滥

2014年03月06日 08:47   来源:中国产经新闻网   

  农合社畸形发展下的河北样本 部分变身“银行”

  本报记者 刘含敏 张萧然报道

  为顺应农业机械化、现代化的发展趋势,农民合作社这个新中国成立初曾炙手可热的历史名词重新焕发出新的光彩,因其能帮助农民克服个体经济的局限而受到农民的欢迎,成为当下农村一种新形式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随着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合作社法》的正式颁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农合社)进入了黄金发展期。公开资料显示,截至2013年11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农合社超过95万家,是2007年底的近40倍。值得关注的是,因疏于有效监管,一些地方农合社却在迅猛发展中走了样,变了味,引发业内普遍担忧。

  变身山寨银行

  虽然农合社允许社员在资金方面开展互助,但按照规定,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是指以一定区域范围内农民为主体,以吸收社员股金、互助金等为资金来源,主要用于投放社员生产生活所需资金的“民办、民管、民收益、民担风险”的互助性资金专业服务组织。

  也就是说,农合社对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都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合作社并没有吸存功能,储户所谓的“存款”利息合规讲法应该是“社员互助金占用费率”,且“原则上不高于当地金融单位同期同档贷款利率”。

  但据《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调查发现,在河北省一些地区的部分农合社出现了异化现象,最为典型的案例就是变身为山寨银行,以高息来招揽农民的存款。如最近媒体报道的河北省遵化市惠民农合社非法集资事件,直接指出遵化相关部门监管缺失,致“空壳”农合社吸金泛滥。记者调查发现,在河北省还有一家更大的农合组织——河北农合公司(又称河北农合社)。据了解,该公司成立至今经营业务较为单一,主要经营吸储和放贷业务,以约定利率的形式吸收农民入股。有资料显示,河北农合公司在5年间,培训系统人员2万人次,涉及11个省、50个县、2000余个河北农合社网点。

  近日《中国产经新闻》记者深入走访了河北农合公司设立在平山县、藁城市、无极县、新乐市、霸州等地的农合(社)网点。虽然在农村,但这些农合网点营业厅内与银行营业机构没什么区别,装修风格与银行一样装有不锈钢隔离柜台,并摆设了密码设置装备。设立在平山县的马中昌胜农合社,一名杨姓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该农合社利息是参照当地银行利息,年利率是3.3%,不同的是如果把钱存在他们农合社,到年底还可以参与分红的。该工作人员还向记者展示该网点2014年2月20日一天的交易,该日开户数是16户,销户数是24户,借方现金金额是1209328.04,贷方金额是1209346.04。

  其实,农合社的异化并非是当下才出现的新事物,早在2年前在江苏地区就曾爆发过一起影响比较大的农合社集资案。据悉,该集资案共波及灌南、沭阳、邳州、连云港、徐州等地,涉及金额高达8000多万,而根源皆因以上合作社的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做假账、高息吸储,将本该用于农业生产的资金挪至龙诚集团用作他途,并收取高额利息,赚取利差,后因龙诚资金链断裂致东窗事发。

  虽然早有案例敲响了农合社异化的警钟,但这种现象并非消失,反而呈现出越演越烈之势。据悉,自2013年初起,江苏省多地再次出现储户“挤兑危机”,而起因却和往年如出一辙。曾获当地民政局核发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人去钱空,众多储户的存款无法兑付。据储户们的粗略统计,目前涉及金额或达数亿元。

  地方监管乏力

  既然一切皆有章可循,那么,为什么因农合社异化而引发的挤兑潮却一再上演?为什么农合社异化的现象却如燎原之火愈演愈烈?

  曾推动全国首家资金互助社成立被誉为“农村资金互助社之父”的姜柏林认为,目前资金互助合作社的问题并不是资金互助合作社本身的问题,而是监督和市场配套的问题,“资金互助合作社需要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必须通过监管划清是非,打击非法的,保护合法的。”

  2006年底,为了解决我国农村地区金融供给不足等问题,银监会曾放宽了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由此起步发展。而与此同时,农民在地方政府的指导下或者自发展开了多种形式的探索,相继成立具有金融性质的机构,比如农合社信用合作、农民资金互助社等。

  2014年中央1号文件再次重申,“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在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

  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如雨后春笋,但相应的监管体制却没有建立。据悉,除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受银监会的监管,其他金融结构皆缺乏相应的监管。

  “因为按规定,谁批准谁管理,但批准农合社成立的农工部根本不懂金融,怎么监管?”有专家曾一针见血地指出,比如,江苏没有一家获得银监会发的金融牌照,大部分都是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虽然也从事金融业务,但实际并不在银监部门的监管范围内。

  据悉,早在2011年,农业部已经牵头出台《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管理条例》。草案已经出台,但因为各个部门有争议,暂时搁置。

  《中国产经新闻》记者在河北采访期间,当地有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上存有问题,尤其是监管上存在很大的漏洞,并向记者表示了担忧。

  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农合社异化的现象必须要引起相应部门的高度重视,而相应的监管体系应尽快出台。“金融本身就是高风险的行业,应该有专业的人在做这件事,建议地方政府一定要金融系统的人纳入进去,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应该形成合力。”

  对此,本报就河北一些地区农合社现存的其他问题将继续跟踪关注。

  (中国产经新闻报)

(责任编辑:袁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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