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推公车统一标识管理

2014年03月11日 12:01   来源:深圳特区报   高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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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使用本市各级财政资金从事机关事务活动的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各单位,是指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工作原则】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遵循集中统一、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统一管理】市、区(含新区,下同)机关事务由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统筹配置服务保障资源。

  第五条 【集中管理】各单位对本单位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统一的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六条 【宏观体制】市、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主管本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指导下级机关事务工作。

  第七条 【市级主管部门】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制度和标准。

  (二)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机关事务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参与拟定并组织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改革的政策和办法,推动机关事务科学化管理、法制化保障、社会化服务。

  (四)负责推进绿色生态办公环境建设和本市机关事务工作可持续发展。

  (五)负责全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以及有关考核、培训、统计、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区级主管部门】各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与机构名称,参照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情况,并按照本级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开展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第九条 【投诉处理】市、区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责任编辑:杨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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