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推公车统一标识管理

2014年03月11日 12:01   来源:深圳特区报   高建荣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实物定额与服务标准制定】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组织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明确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实物的数量、质量、技术等标准和保障机关运行所需服务性事项的内容、标准。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本级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

  第十一条 【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建立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加强财政资金结算的审核控制和监督,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三公经费管理】各单位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

  各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预算制定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报销相关费用。

  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市、区财政、机关事务、外事等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级各单位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的监督检查;市、区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本级各单位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使用情况审计。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采购机关运行所需工程、货物和服务。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以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严格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的规定和程序实施采购,不得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完善监督机制,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单位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第十四条 【统计评价制度】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和绩效考评制度,组织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

  

(责任编辑:杨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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