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推公车统一标识管理

2014年03月11日 12:01   来源:深圳特区报   高建荣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职责】市、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资产形态和性质,分类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级机关资产管理具体制度,按照本级政府授权承担机关资产的产权管理、清查登记、资产处置等工作,并接受本级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资产配置标准和计划】市、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根据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节能环保要求和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分类制定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确定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行。

  各单位应当根据机关资产配置标准和存量资产状况,编制年度资产配置计划,报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审核结果作为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预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 【日常管理】各单位应当规范机关资产使用行为,完善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和使用档案,落实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定期清查盘点,进行账实核对,并与财务资产帐户进行帐帐核对,保证资产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率。

  各单位不得将机关资产用于担保、抵押,不得用于对外投资或者举办经济实体。

  第十八条 【机关资产处置】各单位长期闲置、超标准购置或者低效运转的机关资产由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规定统一调剂使用。不能调剂或者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依法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上缴国库,并按规定核销相关资产。

  第十九条 【机关用地管理】市、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本级机关用地实行统一管理,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第二十条 【办公用房管理】市、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和标准,对本级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产权登记、统一规划建设标准、统一调配使用、统一维修养护、统一专业化物业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

  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未经同级机关事务和财政部门审核,不得租用办公用房。

  第二十一条 【公务用车管理】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改革,指导和监督全市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工作。分类制定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的配备范围和标准,探索推行公务车辆统一标识管理和集中服务保障机制,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高效、快捷、低碳、节约的一般公务用车和特殊公务用车分类提供方式,加强新能源公务车推广,实行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单车核算,降低行政成本。

  

(责任编辑:杨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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