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后勤服务管理】市、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统一制定本级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确定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加强对本级机关后勤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后勤服务资源。
市、区集中办公区域后勤服务保障由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筹实施。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后勤服务管理制度,机关后勤服务不得超出规定的项目和标准。
第二十三条 【后勤服务社会化】市、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积极推进本级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
各单位应当根据服务项目和标准,通过政府采购等规范方式,引进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服务企业(机构),承担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服务合同管理】各单位应当建立服务合同的跟踪管理机制,规范服务合同的变更程序,及时处理合同纠纷,加强服务合同履约的风险控制,实行合同管理的后评价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服务质量监管】市、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机关后勤服务的日常监管,建立和完善机关后勤服务质量监督考核评价体系,采用引进第三方专业机构等方式,对机关后勤服务质量进行定期评估和满意度测评。评估和测评结果应当在服务场所内公示。
第二十六条 【公寓制】积极推行公寓制,研究制定实行公寓制的范围、对象和标准,建立领导公寓和和服务性房产的建设、管理、租赁和服务制度。
第二十七条 【重大任务保障】市、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级公共安全、应急维稳、抢险救灾等突发事件和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机关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务接待】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和标准,并结合实际,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的原则,管理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
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九条 【会议管理】各单位应当加强会议管理,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从严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节省会议支出。
(责任编辑:杨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