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推公车统一标识管理

2014年03月11日 12:01   来源:深圳特区报   高建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其他情况,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用语含义】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机关事务,是指使用财政资金,保障机关正常运转的机关内部行政行为,包括经费运用、资产使用、资源配置、基本建设以及服务性事项的组织安排、监督管理等事务。

  机关事务管理,是指对保障机关运行所需的经费、资产、服务和能源资源等进行的各项行政管理行为。

  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

  机关资产,指由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机关用地、政府房产、公务车辆和专用设备、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

  服务管理,是指使用财政资金,保障机关正常运转的生活、物业、会务、文印、文体活动以及离退休干部服务等有关服务性事项的组织安排和质量监管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 【参照单位】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解释单位】本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生效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杨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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