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温州法院通报了近年来温州法院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2013年,温州全市法院一审共审结危害食品安全案件84件,判处犯罪分子153人。
2001年5月15日,被告人陈甲与池某某、陈乙合资创办苍南圣宝乳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圣品系列奶粉,由被告人陈甲任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池某某任监事兼任维修部主任,陈乙系股东。
该公司在未取得婴幼儿奶粉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化验单的情况下,擅自生产不符合国家产品标准的“圣品”贝贝婴儿1段奶粉。
2003年11月,婴儿蒋小某食用该奶粉后导致严重营养不良,并出现呼吸循环衰竭等症状,经治疗无效于同年12月18日死亡;2002年10月,婴儿吴小某食用该奶粉后导致营养不良综合症;2003年10月,婴儿陈小某食用该奶粉后导致蛋白质营养不良;2003年10月至2004年3月间,婴儿魏小某食用该奶粉后出现营养不良综合症,经治疗无效于2O04年3月1日死亡。
案发后,经安徽省阜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提取的“圣品”贝贝婴儿1段奶粉进行检测,其蛋白质为3.71%-3.76%,脂肪为14.80%-15.40%,含量均达不到国家标准。
温州苍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甲无视国法,身为浙江省苍南圣宝乳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尽职责,在未取得婴幼儿奶粉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的情况下,超越生产经营范围,擅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婴幼儿奶粉,造成两名婴儿严重食源性疾患和两名婴儿死亡的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
但在本案中,造成两名婴儿严重食源性疾患和两名婴儿死亡的原因除进食被告人陈甲生产的劣质奶粉外,还包括婴儿早产先天性不足,后天喂养不当等原因,故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被告人陈甲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且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予以减轻处罚。遂依法判决,被告人陈甲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
“案件数量大幅上涨,一方面是因为《刑法修正案(八)》降低了该类犯罪入罪门槛,另一方面是全市加大了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行政查处和司法打击力度。”温州中院刑二庭庭长任国权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预计今后一段时间,案件数量仍可能持续增长。”
在法院2013年审结的84件案件,违规使用添加剂、非食品原料现象突出,违规、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19件,使用松香给猪肉、家禽脱毛29件,使用罂粟、硼砂、工业双氧水、吊白块等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32件。
其次,加工场所以“黑作坊”、“黑窝点”居多,共有63家,占76%;由于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要涉及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多个环节,犯罪分子往往动员家庭成员或聘用雇员共同参与犯罪,导致亲戚、雇员共同犯罪比重大,84件案件中共同犯罪的案件数量就有47件,占56%。
此外,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员是高发群体,分别占总人数的41%和51%。
2013年2月份至2013年8月6日期间,被告人郭某某经营早点店期间,在制作馒头、包子时,超量使用香甜泡打粉(复合膨松剂)。被告人陈某某在该店内负责馒头、包子的销售。
2013年4月16日,苍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店制作的馒头进行抽样送检后发现,馒头中的铝含量为540mg/kg,超过国家限制最高含量值的5.4倍。后被告人郭某某因害怕被处罚,在制作馒头、包子的过程中减少了香甜泡打粉的使用量。
2013年8月6日,苍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再次对该店制作的馒头、包子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发现该馒头、包子的铝含量分别为370mg/kg和230mg/kg,分别超出国家限制最高含量值的3.7倍、2.3倍。
经审理苍南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陈某某无视国法,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遂依法判决,一、被告人郭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人陈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温州法院将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及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销售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快判处;严格把握缓、免刑的适用条件,确有必要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有关的活动”温州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于伟表示,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该判处罚金的从重判处,该没收财产的,依法没收,决不让犯罪分子从中获得任何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