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到来,恰逢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在即,这段时间,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分局接到的家用汽车消费领域投诉猛增,为了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督促汽车经营者主动履行义务,不断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昨日,该局召开了汽车行业行政约谈会,郑州市内20多家汽车销售商被约谈。
郑州市工商专业分局机动车管理所所长刘翔告诉记者,综合近期接到的投诉,他们归纳当前家用汽车消费领域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为:汽车销售合同条款权责不对等,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办理分期贷款时收取“莫须有”费用“暗宰”消费者;对汽车性能进行夸大宣传,延迟交付合格证等。 郑州晚报记者 李丽君 通讯员 刘翔
现象一:
销售合同条款权责不对等
消费者维权困难
部分汽车销售合同条款约定中,只强调消费者的违约责任,没有明确销售商的违约责任,而且违约条件苛刻。例如规定:“交车时,如买方订购的车辆型号因厂家调整配置而导致销售价格上涨的,买方同意按厂家公布的调整后价格付款”、 “如果非卖方原因,买方违约撤销合同,定金不予退还”、“如有产品标准及售价变更,一切按公司规定执行”等。
解读:刘翔指出,以上格式合同条款,违约责任不对等,卖方可以根据市场行情、自身条件等随时、随意调整价格,而买方则只能被动接受,这样的不公平格式条款,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现象二:
借分期贷款收“莫须有”费用
“暗宰”消费者
在办理分期贷款中,银行授信的金融公司收取的费用没有固定标准,不同公司收取的种类、幅度均不一样,还有的公司打着银行的旗号收取各种莫须有的费用,因为信息不对称,不知内情的消费者往往会稀里糊涂地缴费,从而被宰。
解读:“在我们遇到的投诉中,消费者通过金融公司贷款买车,被收取的费用包括续保押金、金融服务费、保证金、风险担保金、购后管理费、公证费等,各种各样名目繁多的费用高达一两万元,直把消费者搞得头晕,而且不开发票,有的甚至连收据都不开,直接打白条,这种行为都是明目张胆地欺诈消费者。”刘翔表示。
现象三:
夸大宣传汽车性能
误导消费者
消费者购买汽车,主要是依据厂家或4S店的宣传介绍。然而,有些汽车销售商在对新车宣传时以夸大性能、配置等方式进行误导宣传或虚假承诺,比如在进行对比宣传时,只对比自己车型中占有优势的参数、数据,构成片面对比。
解读:刘翔指出,此举不但误导消费者,还涉嫌不正当竞争。
现象四:
延迟交付合格证
影响新车上牌
目前,一种新的投机经营方式在汽车销售业盛行,那就是:为了周转资金,一些汽车经销商会通过向银行质押新车合格证的方式获取贷款,当然这样做的后果是延迟向消费者交付合格证。
解读:刘翔指出,这导致部分新购车辆不能及时取得合格证,影响新车上牌照,车险无法生效,一旦发生事故,车辆及人员的理赔申请都会遭到拒绝。
■新政策
书面退车请求10日内不回复或被吊销执照
针对以上情况,郑州工商局专业分局在约谈会上向20多家汽车销售商进行了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指出,按照汽车三包规定,家用汽车在三包期内,消费者书面要求退换货的,经营者必须在10日内给予答复,不答复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
“新修订的消法在第56条补充规定,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以及退换货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以下罚款,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这就是告诉大家,从今年3月15日以后,如果你们还不重视消费者的要求,无故拖延或拒绝,那么工商部门就要对你进行处罚,严重的还要吊销营业执照,我希望大家明白这一点,同时也希望广大汽车销售商能加强行业自律,严格遵守汽车三包规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自觉履行合同义务,积极配合工商部门解决消费者纠纷,带动整个行业规范有序发展。”该局副局长王自杰最后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