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政府出台意见进一步完善分级诊疗相关政策

2014年03月17日 11:55   来源:西宁晚报   王紫

  青海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除对简化转诊手续、规范异地居住等参保群众的转诊程序做了规定外,还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政策并做出了明确规定。

  该《意见》对转诊率、住院起付线、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分级诊疗就诊范围做出的规定如下:

  转诊率。一级及以下和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率分别调整为:西宁市、海东市为65%、20%;海北州、海南州、海西州为70%、25%;黄南州、果洛州、玉树州为80%、35%。

  住院起付线。定点医疗机构对符合转诊条件,需转入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康复住院治疗的患者,接收定点医疗机构应免去挂号费,取消医保报销起付线,并优先安排住院治疗。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在加强规范管理,保证医疗质量的基础上,实行同级医疗机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对上一级医疗机构的检查检验结果,在规定的有效时限内,并能够满足诊疗需要的条件下,原则上予以互认,降低医疗服务成本。

  分级诊疗就诊范围。就明确各地区各级医疗机构的就诊范围及诊疗目录提出要求。

(责任编辑:杨淼)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