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于18日对贺江水污染事件系列案首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贺州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原支队长黄强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对其退出的2.4万元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3年7月,贺州市贺江部分河段水体遭遇镉、铊等重金属污染。这次重金属污染事件从广西贺江马尾河段河口到广东省封开县,约110公里河段不同程度遭受污染。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还利用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4万元,其行为确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黄强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轻罪行,且退出全部赃款,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记者王明浩、谢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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