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出台失信惩戒措施:严重失信者2年内不得晋升

2014年03月24日 10:12   来源:广西新闻网   

  21日,中共南宁市委组织部、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宁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南宁举行了“构建诚信,惩戒失信”新闻发布会,向全社会公布了《南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失信人员从业惩戒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的相关举措。《规定》罗列了40种失信行为及惩戒措施,涉及人民群众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南宁率先在全区施行《规定》 打造“诚信南宁”

  倡导诚信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具体任务。当前,我国社会诚信缺失问题较为突出,信用观念淡薄,失信现象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市场环境和社会秩序,增加了社会成本和风险,降低了经济和社会的运行效率。社会各界弘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呼声日益高涨,国家有关部门、区外部分地市相继出台失信惩戒措施。

  广西新闻网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此次南宁市以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为切入点,在全区率先探索对失信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从业实施惩戒,是南宁市全面深化改革,先行先试,打造“诚信南宁”,逐步推动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出的关键性一步。

  据了解,《南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失信人员从业惩戒规定(试行)》主要适用于对南宁市本级、各县区(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在考录、聘用、调动、职称评定、年度考核、军转安置等活动中涉及人员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和管理。

  40种失信行为 事关人民群众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

  暂行规定中的失信行为目前主要针对城市治理重点领域的个人失信行为,分为轻微、较重、严重三个等次,总计40种失信行为,其中严重失信行为10种、较重失信行为14种、轻微失信行为16种。

  严重失信行为包括: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饮酒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人身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含)以上;组织、参与传销活动或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造成严重后果;个人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利用互联网传播虚假信息、网络谣言、淫秽色情和低俗信息、政治类有害信息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侮辱、威胁、围堵执法人员,妨碍执法行为,不听劝阻等10项。

  较重失信行为包括: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或交通阻塞时穿插其他车辆,不依次等候、通过;机动车、非机动车逆向行驶或违反禁令标志、标线指示行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不避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机动车、非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应当依法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等14项。

  轻微失信行为包括: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或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或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在人行道及公园内上违章停放;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或跨越道路隔离设施,或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等过街设施;在城市道路、建(构)筑物、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或者乱悬挂等16项。

  轻微失信行为每条计1分、较重失信行为每条计3分,严重失信行为每条计6分。根据失信行为的累计分值的不同,对失信人员采取不同的失信从业惩戒措施。

  根据失信的累计分值 采取多种措施惩戒失信者

  对1年内发生失信行为累计达到6分及以上失信人员,惩戒措施包括: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2年内不得申请交流调动、不得晋升职务(岗位)、不予推荐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此外,惩戒措施还包括取消报考南宁市公务员(选调生)资格,取消报名应聘南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资格,取消报名应聘南宁市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资格,取消报名应聘南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利用财政资金聘用外聘人员资格,取消报名应聘南宁市“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资格,不得从市外调入南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工作;参加公务员(选调生)事业单位公开录用考试列入考察对象的,考察结果确定为不合格,不予录用;列入南宁市年度军转安置计划的军队干部,作退档处理等。

  对1年内发生失信行为累计达到3分及以上未达到6分的失信人员,惩戒措施包括: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1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不得申请交流调动、不予推荐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规定》即日起施行 施行前发生的失信行为不计入认定范围

  发布会还透露,失信惩戒自《规定》3月19日印发之日起施行,对施行前发生的失信行为,不计入认定范围。个人失信行为由市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机构认定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市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机构将根据南宁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失信行为的具体种类。

  南宁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采取这些措施,就是要让守信者处处受益,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失信行为无处藏身,让失信受惩的教训成为一生的警钟,让诚实守信成为全体市民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为全面深化改革奋力提升南宁首位度提供有力道德支撑。

  延伸解读

  问:南宁市为什么要在广西区内率先实施失信从业惩戒?

  南宁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一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需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要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具体任务。

  二是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建立诚信体系的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今年年初,中央八部委召开了“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发布会,对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国内其他地方,如江苏等地也陆续探索出台失信惩戒措施。南宁市在遵循了《民法通则》等十多部基本法律确立的民事主体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根据南宁市实际,借鉴了其他地方的经验和做法,制定了本规定。

  三是南宁市改革发展的需要。当前,南宁市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奋力提升南宁首位度的关键时期,提升首位度不仅要推动经济快速发展,也要提升城市文明有序水平,营造依法守规、诚实守信、文明礼让的社会风尚。我们以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为切入点,先行先试,实施从业惩戒,就是要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从严要求、从严管理、从严把关,以此带动社会形成诚信风尚,让诚信得到褒扬,让失信寸步难行。

  四是提升社会公众幸福感的需要。这些惩戒措施可能会影响一小部分人的利益,但是从整个社会发展来看,对失信惩戒,有利于社会发展,有利于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提升社会公众的整体福利和幸福感,老百姓是支持的、赞同的。

  问:为什么选取这40项作为惩戒的失信行为?

  南宁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失信行为有很多,也出台了相应的惩戒措施,比如限制“老赖”高消费、限制个人贷款等。这些惩戒措施我们也在执行。这次选取这40条城市治理重点领域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主要有几点考虑:

  一是南宁市城市发展和管理的需要。南宁市从去年开始开展“美丽南宁·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城市面貌得到了很大改进,但是一些闯红灯、乱停车等违法违规行为仍然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市民的工作、生活和城市形象。特别是今年南宁市将举办第四十五届世界体操锦标赛,迎接来自世界各地的运动员和嘉宾,我们希望通过失信惩戒,加大对这些城市乱象的整治力度,打造整洁、畅通、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以崭新的城市形象迎接各国来宾。

  二是提升市民安全感的需要。这40条失信行为都是在日常生活中易发、多发的,且严重影响市民正常生活秩序,甚至危及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比如机动车逆行、非机动车闯红灯,行人不走斑马线等,都是市民强烈要求要加以整治,直接关系到市民的安全感。

  三是教育警示的示范效应。40条失信行为都是大家熟知,耳熟能详的,从这些行为着手惩戒,容易让人们接受和牢记,举一反三,在日常生活中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促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良好习惯的养成,提高社会公众诚信和道德水平。

  四是我们将根据南宁市城市发展和管理情况及市民需求,适时调整和拓展惩戒的失信行为范围、具体种类等。

  这次纳入到《规定》的个人失信行为来源于南宁市信用信息系统所归集的个人信用信息,也就是各相关执法部门在日常执法中所产生的、对个人的执法记录,这些记录是真实、有效、合法的。

  问:如何对失信行为进行分类?

  南宁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对失信行为划分等级并设定分值,主要依据个人失信行为对社会治理重点领域危害的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3个等级,根据等级不同,设置1分、3分、6分三个层次的扣分机制,并按照累计分值实行不同的惩戒措施。这样的设计可以更好的区分不同失信行为的危害程度,更具可操作性。

  问:如何理解失信行为累计惩戒?

  南宁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规定对失信行为累计达到3分的失信人员开始启动从业惩戒,一方面可以起到教育惩戒目的,另一方面也让失信人员受到一定的惩戒后,及时改正不良行为,以点带面,促进我市信用体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同时,对累计达到6分及以上失信的人员加重惩戒,并启动多项从业惩戒措施,对严重失信人员实行铁腕整治,更利于促进整个社会的文明规范。

  问:失信认定及异议处理?

  南宁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个人失信行为由市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机构认定,市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机构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失信行为的具体种类等。

  个人对其失信行为的认定和惩戒享有知情权、异议权。个人认为其失信认定结果有误的,自知道认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市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市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机构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相关部门核实情况后,书面告知申请人核实结果。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并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核实无误的,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问:失信惩戒的相关时限如何计算?

  南宁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失信行为认定时限,规定中“一年内发生的失信行为”是指用人单位申请认定失信行为之日起往前计算1年内发生的失信行为。如2015年5月5日,用人单位需要认定某人的信用状况,计算的时限为2014年5月5日至2015年5月4日。

  惩戒措施中的“1年”,是指失信行为累计达到3分之日起1年。如2014年5月5日,某人发生了失信行为;6月5日再次发生失信行为且累计达到了3分,对其实施从业惩戒计算的时限为2014年6月6日至2015年6月5日。第七条第2款至第4款中的“2年”表述以此类推。

  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对施行前发生的失信行为,不计入本规定失信行为的认定范围。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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