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允许民间资本跨行业投资市政公用事业领域

2014年03月26日 10:12   来源:广西新闻网   

  近日,自治区住建厅出台《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将进一步开放市政公用行业设施建设市场,鼓励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以解决市政公用行业机制不活、资金紧张等问题。

  民间资本可多种方式参与建设

  按照《通知》,允许民间资本跨地区、跨行业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与运营,并实行分类指导。如城镇供气、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垃圾发电等项目的建设,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资产收购等方式直接投资;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公共停车场等交通设施建设,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行城市照明节能改造;在城镇供水、城镇燃气、污水处理、环卫保洁、垃圾清运、道路、桥梁、城市照明、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业领域的运营和养护方面,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鼓励和引入民间资本。

  《通知》还提出,将鼓励民间资本通过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投资基金、股票等间接参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运营,支持符合条件的市政公用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参与企业改制重组、股权认购等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

  投资微利领域享受补助政策

  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通知》要求,按照平等准入的原则,民间投资应与其他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另设附加条件。凡是国家和自治区实行优惠政策的投资领域,其优惠政策同样适用于民间投资。

  各地级市、县(市、区)要加快编制和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近、远期建设计划以及年度实施计划,建立和完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储备库,完备项目建设的前期条件。

  鼓励有资质的企业通过公开竞标获取特许经营权。支持具备相应资质的民营企业采用TOT(转让一运营一移交)等形式,获得现有供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企业的国有存量资产整体或部分所有权。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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