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更好地行使人事任免权,是新形势下各级人大常委会面临的重要课题。昨天,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主任秦亚东作了关于《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的规定(草案)》的说明。
据悉,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的对象为,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综合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以及工作机构副主任,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根据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对提请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前审查,按照初步审查、法律知识考试、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汇报和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程序进行。
在任后监督方面,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向省人大常委会述职。
其中,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综合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以及工作机构副主任,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每年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省人大常委会述职。必要时,经主任会议研究,也可以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口头述职。
其他法官、检察官每5年至少应向省人大常委会书面述职一次。
规定要求,把对“人”的监督融入对“事”的监督之中。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以及工作评议等工作,综合运用相关监督成果,及时将有关审议意见书、满意度测评结果、执法检查报告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报同级党委纪检、组织等机关,作为了解、考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以及选拔任用干部的参考依据,以利于同级党委及相关部门的干部管理工作。
“这项工作尚处于探索之中,各地发展也不平衡,目前制定统一规定的条件尚不成熟。”秦亚东表示,因此,规定草案仅就省本级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作出规定,以期对全省各级人大产生一定的引导作用。(本报记者 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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